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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8 生效日期: 2000-06-18
发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徐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必须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不能参加大病医疗救助。 

    第三条   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大病医疗救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2元。其中参保单位缴纳36无,参保人员(含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缴纳36元。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的当月,按全年标准一次缴清,以后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缴清全年费用。 

    第四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第五条   参保人员根据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的时间,享受不同的大病医疗救助待遇。缴费当年,大病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每增加一年缴费,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两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0%。市外转诊及异地就医,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0%。 

    第六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除上述规定外,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大病医疗救助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 

    第八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欠缴大病疗救助费的,自欠费之日起停止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中途停止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后又恢复缴纳的,足额补缴欠费后按起始支付比例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第九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同时中止。 

    第十条   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将适当调整缴费标准及支付比例。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与《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时施行。 
 
 
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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