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开户和结息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2-08 生效日期: 1986-02-0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86]银发字第23号《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下发后,部分行来函询问有关开户和结息问题。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的计息时间应为按季计息。原通知中的人民银行计算利息的方法和时间改为:财产保险总准备金一年计息一次,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按季结息,于每季末月的二十日计付;返还性人寿保险金按各笔的不同存期,到期后计付利息。 
 
  二、人民银行原增设的“239保险公司存款”科目不再增设人民银行的返还性人寿保险金,按相应期限的定期储蓄利率付息。 
 
  以上利率规定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三、人民银行计算利息的方法和时间:财产保险总准备金一年计息一次,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季结息,于每季末月的二十日计付;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和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按各笔的不同存期,到期后计付利息。 
 
  人民银行增设“236保险公司存款”科目,下设“财产保险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三个帐户,分别核算保险公司存入的有关存款。并在损益类“404非营业支出”科目下增设“保险公司利息支出”帐户。为简化手续,对“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帐户的存款,可不用开存单的办法,改为用存折记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