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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2 生效日期: 1997-09-12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经贸贸(1997)596号
  近几年来,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全国已有6000余家生产企业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这些企业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到1996年,自营企业出口已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四分之一,显示了较强的活力和巨大的出口潜力,已成为我国外贸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我国出口创汇新的增长点。 
 
 
为进一步支持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各地经贸委和中国银行各分行要密切合作。各地经贸委要主动将本地区的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名单、企业概况及基本财务指标等,提供给当地中国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各分行对本地区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出口实绩、财务状况等进行必要的分析,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扩大出口的需要,按《贷款通则》和中国银行信贷政策及有关规定,商省市经贸委确定给予支持的企业以及贷款金额、期限等。 
 
  二、加大力度,支持效益良好的1996年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及中国银行总行确定的100家核心客户和100家目标客户中的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对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户的上述企业的资金需求优先给予满足,并要求这些企业至少按贷款比例在中国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中间业务。各地经贸委和中国银行分行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一批条件好的自营生产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三、对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贷款,中国银行总行将优先考虑纳入每年的重点企业专项流动贷款规模,优先考虑给予各类专项技术改造贷款支持。凡是中国银行支持的进出口生产企业都要到中行开立基本帐户。 
 
  请中国银行各地分行认真调查研究,因地制宜,落实贯彻方案,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经贸委和中国银行总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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