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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当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4-24 生效日期: 1996-04-24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23号
甘肃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当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1996]甘外经贸贸管字010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拟定的《当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厅签发当归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件 
 
 
当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当归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当归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向港澳地区出口,发证机关凭出口配额、出口合同、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向非港澳地区出口,不受出口配额限制,凭有效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出口价格不低于医保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四)对于无配额或超配额向港澳地区出口当归及各种方式转口配额地区的,不予办理出口许可证。 
  三、出口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许可证的申请 
  凡拿到外经贸部下达当归出口配额数量的本省和外省企业,在货源落实后凭有关文件、外销合同、加盖公章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审批与办理 
  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合同、销价进行严格审核审批后,按照外经贸部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若无特殊情况,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企业遇有紧急情况,以加急处理或以特快专递方式办理。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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