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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开发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10 生效日期: 1987-08-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1987]建企316号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承包公司和建设开发公司的管理现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承包公司和建设开发公司,是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和经营城市房地产建设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二章 企业的登记、变更及歇业 
 

    第二条   凡组建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开发公司,均应依照本规定办理开业资质审查。 

    第三条   凡从事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开发公司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进行经营和管理的组织机构。 
  (2)有与承担工程任务营业范围相适应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财务、经营等专业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3)有与承担工程任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流动资金。 
  (4)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第四条   企业办理营业登记要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写出开业报告和填写企业资质申请登记表,登记表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及其地址。 
  (2)企业负责人姓名及其简历。 
  (3)企业技术负责人姓名、简历。 
  (4)企业的经济性质。 
  (5)计划开业日期、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管和兼营业务、申报的企业等级。 
  (6)固定职工、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实际人数填写登记表。 
  (7)企业自有资金、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现值。 
  (8)企业的工程承包能力、建设开发能力。 
  以上各项,申报资质审查必须如实填写,如有隐瞒、虚报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申请开办企业,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建委批准后,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   取得营业执照的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开发公司,当企业名称经济性质、企业等级发生变化或歇业时,应报市建委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注销手续。 
 
 
第三章 企业等级 
 

    第七条   从事工程承包,房地产建设经营开发的企业按技术资质和规模,分为一、二、三级,各级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开发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级企业: 
  (1)拥有经营管理人员80人以上的固定职工。 
  (2)设有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为技术负责人,设有总会计师或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为财经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企业管理干部总数的50%以上。 
  (4)在技术人员中、要有15年以上技术工作经历主管设计的工程师2人和主管施工管理的工程师2人。 
  (5)企业自有流动资金5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拥有经营管理人员40人以上的固定职工。 
  (2)设有主任工程师为技术负责人,设有会计师为财务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企业管理干部总数的40%以上。 
  (4)在技术人员中,要有10年以上技术工作经历主管设计的工程师1人和主管施工管理的工程师1人。 
  (5)企业自有流动资金3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拥有经营管理人员20人以上的固定职工。 
  (2)设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负责人;设有助理会计师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3)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企业管理干部总数的30%以上。 
  (4)在技术人员中,要有八年以上技术工作经历的助理工程师主管设计和主管施工管理的助理工程师各1人。 
  (5)企业自有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第四章 营业范围 
 

    第八条   所有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开发公司都必须按规定的范围营业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九条   各级工程承包公司、建设开发公司企业的营业范围: 
  一级企业可以承包、开发经营各种工程任务。 
  二级企业除不得承包、开发经营技术特别复杂的大型工程项目外,可承包、经营本行业的各种工程施工、开发任务。 
  三级企业限承包、开发经营下列任务: 
  ①15层以下的一般建筑物。 
  ②高度不超过50米的水塔、烟囱等构筑物。 
  ③跨度不超过25米房屋建筑,地下建筑和桥梁工程。 
 
 
第五章 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在经营活动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单位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营业执照时,弄虚作假,超越营业范围,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手续,转卖营业执照,从事非法经营的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政策法令进行查处。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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