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6]外经贸政促函字第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对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实行总量控制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政发第17号)有关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费的交纳、出口许可证的申领等规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根据我部下达的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出口总量进行2次分配,并将分配结果报我部(发展司、贸管司),同时抄送有关特派员办事处和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
二、各经营单位在出货前向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见后)交纳配额有偿使用费(即配额数量(打)X0.38元)在银行汇付单据“汇款用途”一栏中注明“来料加工配额费”字样,同时填写《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配额使用费交款凭证》(见附件),并寄交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
企业交纳配额使用费的收款单位为: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和平里支行(行号:224)
帐户:0149234053
三、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收到企业交纳的配额使用费及《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配额使用费交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即开具《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同时在中标数量一栏加注“来料加工”字样。
四、企业凭上述证明书向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据此放行。
五、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收取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配额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按我部《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收返暂行管理办法》([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447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如文
附件
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配额使用费交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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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 │ 企业名称 │ │ 收 │ 全 称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
│ │ │ │ │ │配额招标委员会 │
│ 款 ├───────┼──┤ 款 ├────┼────────────┤
│ │ 通讯处及邮编│ │ │ 帐 号 │0149234053 │
│ 方 ├───────┼──┤ 方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开户行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和平里支│
│ │ │ │ │ │行 行号: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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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来料加工配额总│打│总配额使用费(总数量×0.38元) │ 元 │
│数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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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配额数量 │打│已交配额使用费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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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领取配额数量 │打│本次应交配额使用费(领取数量×0.38元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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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方式 │ │交款金额(大写)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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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①来料加工企业交纳配额使用费时须在有关银行汇付单据上注明“来料│
│ 加工配额费”字样,同时向招标办填报本凭证。 │
│ 招标办联系办法:邮编:100013北京东城区和平里兴化路11号中国轻工│
│ 工艺品进出口商会 │
│ 电话:64204145 传真:64204154,64204155 联系人: │
│ 辛炜 │
│ ②此表可以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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