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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成立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31 生效日期: 1996-01-31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6]外经贸人劳函字第38号
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筹备组: 
  《关于发起成立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 
  二、该促进会的宗旨为促进我国和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之间经济、贸易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国和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的经济贸易发展服务。 
  三、原则同意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的章程(草案)。 
  四、该促进会与我部为挂靠关系,业务上接受我部指导,我部国际经贸关系司为促进会的联络单位。 
  五、该促进会的领导人选和法人代表由外经贸部按规定程序审批确定。其他人员不从社会上招聘,可从外经贸部所属事业单位借聘。借聘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该促进会负担。 
  六、促进会的一切经费和办公用房等均由该会自行解决。 
  七、请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开展活动。 
 
  附件: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章程(草案) 
 
  附件 
 
 
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的民间团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英文名称为CHINA ASIA--PACIFIC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缩写CAPETC。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促进中国与亚太地区经济、贸易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国和本地区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开展活动,受国家登记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会址设在北京,根据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外埠和海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 
  1.开展以亚太地区为主的各界人士、团体的互访和交流活动; 
  2.为引进和输出资金、人才、信息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亚太各国和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合作; 
  3.促进亚太地区技术转让,为技术贸易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 
  4.为亚太地区民间经贸和技术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5.积极开发本地区的人力资源,组织本地区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交流与培训; 
  6.举办经贸研讨会和讲座,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研讨本地区经济现状及发展趋势; 
  7.组织国内外企业家交流经验、洽淡、评估和讨论经贸项目; 
  8.为举办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展销会提供咨询服务; 
  9.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聘请海内外社会各界有影响、专长和对本会有贡献的人士组成。理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理事会的职权是: 
  1.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常务理事; 
  4.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5.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其他常务理事负责召集。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特约顾问、顾问和海外咨询委员,他们可应邀列席理事会会议或讨论重大专门事项的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下设执行机构秘书局,在驻会的常务副理事长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局设秘书长1人,主持日常工作,另聘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局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精干业务职能部门。 
 
 
第四章 奖励 
 
  第十条 凡对本会作出突出贡献的理事、顾问、咨询委员和工作人员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理事、顾问和咨询委员的奖励由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工作人员的奖励由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海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 
  2.有偿服务和依法经营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在境内外设立基金会。基金会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专门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 
  第十六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提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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