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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乱抛杂物、乱吐痰、乱张贴、乱堆物、乱摆摊、乱搭建行为实施处罚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22 生效日期: 1992-04-22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为增强全市人民的卫生意识,严格整治“脏、乱、差”,创建卫生城市,改善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的实际情况,对乱抛杂物、乱吐痰、乱张贴、乱堆物、乱摆摊、乱搭建等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特通告如下: 
  一、在街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乱扔杂物的,责令当即清除,并处5元罚款;乱倒垃圾、污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污染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在街路上经商摊点,未按规定设置弃物收集容器、进行环境保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30元至50元罚款;从楼上窗口、阳台向楼下抛洒杂物、脏水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30元至50元罚款。 
  二、随地吐痰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5元罚款;从楼上、车箱内向外吐痰的,加处一倍罚款;随地便溺的,处10元至20元罚款。 
  三、在城区建筑物、构筑物、行道树、电杆上乱张贴、乱涂画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处(张、件)处1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处2至3倍罚款。 
  四、在道路、街巷、居民区公共场地上乱堆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20元至200元罚款;建筑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施工残土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者,按残土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五、在道路上乱设摊的,责令当即改正,并处10元至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没收其非法占道物。 
  六、在道路两侧、住宅区内乱搭设棚亭、偏厦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逾期不拆的,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七、本通告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市、区、街城建管理部门组织城管监察队、街道城管员和各单位“门前五包”监督员,按责任区执行。属于违章建筑的,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法查处。公安、工商等部门要通力协助本通告实施。 
  八、实施本通告的执法监督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工执法。对拒绝、阻碍执法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围攻、殴打执法监督人员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九、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并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举报。 
  十、罚款、没收物品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十一、本通告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按本通告执行。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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