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 2003-04-28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我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 
  城乡规划建设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 
  当前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点是:加大城镇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文化设施建设力度,城镇道路、给排水、能源、通讯、公共交通、防洪等设施适度超前建设,完善城镇综合服务功能;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加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发展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积极支持与小城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要加大城镇体系规划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体系规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城市总体框架,合理进行城市布局,充分体现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科学性,指导和调控城市的各项建设。 
  在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城市道路交通、绿地系统、给排水、能源、电信、环境治理、综合防灾等专业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指导城市各项设施同步建设,协调好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关系。要加快编制详细规划特别是重点开发建设地段、重点保护地区、重要地段和城乡结合部的详细规划,提供有效的项目建设规划管理依据,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到2003年底全省详细规划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各地要从建设和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出发,抓紧编制或调整设市城市和县城近期(到2005年)建设规划。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备案,设市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报省建设厅备案,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还应报建设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建规[2002]218号文件要求,对所有规划进行清理,已批准的要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新编制的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批前必须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能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更不能违反规划进行建设。凡对已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对总体规划进行重大变更,以及调整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专题报告,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组织修编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调整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依据,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规模 
  各地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必须按照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乡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规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用地标准和年度上地利用计划的范围内,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各级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时,要按照有关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严格控制超大广场、超宽马路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凡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别墅等建设项目,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建设办公楼。凡拖欠公务员、教师、离退休人员工资,不能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新上各类楼堂馆所和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办公区集体搬迁,市、州、县(市、区)两级行政中心的搬迁重建要严格按有关程序报批。 
  四、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级审批制度,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预审,计划部门不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依法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依法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核发房屋产权证。 
  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布局。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由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专题报告,由上级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如果论证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再将调整规划方案和选址意见一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不一致且又未按程序调整规划的,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现象。建立规划建设用地的土地储备制度,个人建房、零星项目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统一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以及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权属。 
  完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制度。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实行正、副本制度,开工时核发副本作为建设依据,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竣工验收单。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按要求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供规划竣工验收资料。 
  规范建设项目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缩短报批周期。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建设项目规划联席审查会制度,凡符合城市规划、联席审查会议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即可核发有关规划的许可证件。 
  五、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监督管理 
  凡申报省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必须由县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整治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或上报国务院审批。已批准公布的省级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严禁随意拆建。确需进行拆迁、建设的,必须就其必要性进行论证,其中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公众意见,按审批程序报批,同时报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批准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资源、地质遗迹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地质遗迹资源及景区土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各类开发区、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景区内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工程项目建设。在风景名胜区建设中,要按照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确定各类设施建设的选址和规模。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要按照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总体规划中未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先调整规划,在调整的规划经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地质公园建设要防止因工程不当而造成地质遗迹资源的破坏。 
  六、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加强规划队伍建设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把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一个城市只设一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一级规划的管理权必须集中,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严禁擅自向有关园区下放或者以各种形式变相下放规划管理权限,已下放的必须立即纠正。市、州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县(市)规划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小城镇规划的支持,形成上下对口、职责分明的管理体系。 
  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城市规划意识,依法行政。从今年起,将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建设厅共同组织,每年举办市州长、县(市、区)长城市规划知识培训班,普及城市规划知识,增强规划意识,提高领导干部城市建设决策和管理水平,并将城市规划知识学习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必修课程。规划管理部门要重视城乡规划业务学习,推行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不断提高城乡规划队伍素质。要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严厉查处无证规划、越级规划和越权审批规划。规划的招标投标和方案征集属规划编制的具体行为,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参与。 
  七、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和国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应当同时报告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对城乡规划管理中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规划,违反规划和规定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项目,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各类审批证件的违法行政行为,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责成责任部门和个人纠正。对于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地要在新闻媒体上开辟固定的规划公示栏目或修建专门的规划公示宣传窗,将规划方案、项目报批和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及时公示和征求意见。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向市民公示30日以上,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公示15日以上,公示收集的群众意见和有关的处理措施作为规划报批附件一同上报。未组织公示和处理群众意见的规划方案,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不得审批。重大规划决策应举行听证会。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可聘请监督人员,及时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 
  省建设厅要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开发区规划和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会同省文物局对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