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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住宅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设计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0-24 生效日期: 1980-10-24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0]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住宅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设计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按此《办法》规定,将有部分新建和恢复重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由市局或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这对于搞好住宅建设及配套设施是有益的,各有关市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鉴于各区、县负责设计审查工作尚缺乏经验,市建委要协助审查若干项目,以利工作开展。 
 
 
一九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天津市城市住宅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设计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 
 
  (1980年9月16日天津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发布)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津党发〔1980〕130号《关于消除震灾加速住宅恢复重建的决定》精神,为把修复、整顿、改造旧城市的工程建设搞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 
  新辟住宅区、街坊和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影剧院、医院、商场、学校等新建项目,都要按照批准的规划(中、长期计划)编制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内容见附件一),报请市计委审批;依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编制初步设计。 
  二、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 
  1.报国家建委审批的项目: 
  根据国家建委(79)建发交字24号《关于民航邮电及非工业部门报批扩初设计的通知》,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经主管市局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建委预审,然后转报国家建委审批。 
  (1)一千床位以上的旅馆; 
  (2)五百床位以上和投资二千万元以上的医院; 
  (3)万人座位以上的体育馆; 
  (4)投资二千万元以上的图书馆、展览馆、文物建筑及贸易中心等; 
  (5)十五层以上的民用建筑; 
  (6)其它非工业部门投资二千万元以上的项目。 
  2.报市建委审批的项目: 
  新辟住宅区、街坊和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影剧院、医院、商场、学校等公共建筑以及主要路段上指定的成片恢复重建项目的初步设计,经主管市局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建委审批。主要路段上的重要建筑,必要时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审方案。 
  3.报市局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 
  上述一、二两条规定范围外的新建和恢复重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均由市局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建委备案(附审查意见和图纸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要根据市计委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及时下达选址文,勘察单位按照规划部门下达的选址文及时进行勘察、测量,为初步设计提供地形、地质资料。 
  四、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委托项目设计、钻探,负责提供设计、钻探所需要的外部条件资料,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绿化等,同时委托施工单位,以便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结合,确定初步设计方案。 
  五、各有关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时,必须有规划、设计、环境保护、防火、排水、道路、给水、供气、供电、园林绿化、施工等有关部门参加。广泛听取意见,统一认识,认真贯彻有关方针、政策,更好地发挥投资效果。 
  六、新辟住宅区、街坊,设计工作一般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配合进行,土建工程设计单位是整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汇总单位,各专业设计发生矛盾时,由土建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使设计保持完整性。 
  设计总概算,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基本建设费用部分,统由土建设计单位负责汇总。 
  七、大中型项目和新辟住宅区工程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计划部门可提前年度安排前期工程投资,用于场地垫土、上下水、电、路三通一平等工作,为开工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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