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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路商业步行街区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7 生效日期: 2002-09-17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通告[2002]27号

 
  为了加强长江路商业步行街区的管理,维护长江路商业步行街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为全市人民提供一个整洁、优美、文明的购物、休闲、餐饮、娱乐场所,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长江路商业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的管理,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步行街的范围是:东至东二条街,西至人民大街,南至珠江路,北至胜利大街、黄河路南二胡同人行步道边石以内(其中黄河路南二胡同为道路北侧边石)。 
  三、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下设的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驻开发区公安、工商、城管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委会做好步行街的管理工作。 
  四、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均有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维护步行街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爱护步行街设施的义务。 
  五、除残疾人专用车、儿童用车和扑救火灾的消防车外,步行街内禁止其它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通行。确需进入步行街内运送货物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经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进入、驶离。 
  六、在步行街内设置户外广告、摆摊设点或者开展各类商业促销活动,均须经驻开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步行街临街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店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保证景观灯光、牌匾灯光、橱窗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开放,并按照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灯光。 
  八、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垃圾等废弃物; 
  2.严禁擅自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立面改造; 
  3.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景观灯等设施; 
  4.严禁擅自占用道路搭建临时构筑物、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等; 
  5.严禁沿街兜售物品、倒卖票证或者有价证券; 
  6.严禁擅自悬挂标语、条幅,散发印刷品广告; 
  7.严禁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海报、告示等; 
  8.严禁打扑克、打麻将、卖艺、算卦、露宿、流浪乞讨等有碍文明和市容景观的行为; 
  9.严禁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公共设施的行为; 
  10.严禁擅自安装空调器,随意排放有毒有害等气体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步行街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制止,情节严重的由驻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由长江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告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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