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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将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6 生效日期: 2002-08-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物[2002]7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 
  为促进本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8月26日 
 
 
关于将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意见 
 
  1995年《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95年市政府21号令、97年市政府12号令修改)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新建居住区普遍实行了物业管理,老旧居住区的物业管理也在逐步开展。物业管理的实践表明,物业管理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符合社区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是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是促进和加强社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方面。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将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社区管理水平为指导,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改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以建立专业服务、民主管理和行政监督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为主要目标。 
  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居民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既要坚持居民依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又要加强行政管理,为居民自治提供保障。 
  (二)物业管理业主自主管理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物业管理业主自主管理要遵循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遵守社区自治组织的决定,尊重社区居民的意愿。 
  (三)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以满足社区居民的生活需求为宗旨,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改善居住小环境,促进社区大环境的全面改观。 
  (四)“条专块统”,各司其职。以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物业管理统一协调管理为中心,各职能部门加强专业管理的同时,要与街道办事处紧密相联系,互相配合。 
  二、理顺关系,明确责任 
  (一)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协调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之间的关系。社区居委会要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要派人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产权人代表大会。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物业管理区域建立,是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物业管理权益的代表。物业管理委员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遵守社区居委会关于社区公共利益的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影响社会秩序、侵犯社区公共利益的决定,社区居委会可以按照社区自治的原则加以制止。 
  (三)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1)参与新建居住区的人住验收,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公共设施或者存有质量问题的,有权提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2)会同主管部门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提出审核意见。 
  (3)会同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居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4)及时协调、处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 
  (四)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居民提供服务,同时,要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房屋土地管理所作为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辖区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政府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推动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全面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方案和措施,各方面都要积极配合,给予支持,要在组织机构上、人员安排上、管理经费上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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