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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青岛琴畅制罐有限公司、浙江省嵊州市钢瓶厂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资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7 生效日期: 2002-03-27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锅函[2002]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山东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确认,青岛琴畅制罐有限公司浙江省嵊州市钢瓶厂的停产整顿工作已经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我局同意恢复上述两家企业的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资格,由原制造许可证发证机构发给制造许可证。 
 
 
20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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