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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当前植物和植物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 2003-06-05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函[2003]41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最近,国外通报我出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因发现检验检疫问题而被转口、退货或销毁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检验检疫局对工作不够重视,未能按照双边议定书或进口国家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在当前特殊时期,为避免国外因检验检疫问题采取影响我植物和植物产品出口的措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局领导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两手抓”的方针上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紧抓好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工作。 
  二、对于玉米、小麦等大宗植物产品的出口,产地局与出境口岸局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既要严格把关又要加快验放速度,确保优质、安全的玉米、小麦如期装船出运。 
  三、对于苹果、梨、柑橘、荔枝、龙眼等水果、花卉、盆景、稻草、饲草、种子种苗的出口,有双边检疫议定书的,要严格按照议定书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和出证。对于没有检疫议定书的,要加强对果园、种植地的病虫害防治、农药使用的指导和除害处理的监管,按照进口国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允许出口。 
  因非典原因,今年日本尚未派检疫官来华实施荔枝出口预检,总局正进一步与日方协商。广东、深圳、福建海南局要主动帮助企业稳定并扩大原有的东南亚、欧洲等市场,进一步拓宽新的国际市场,使非典对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对于检疫风险较低的竹、木、藤、柳、草制品的出口,要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简化手续,加快验放。对于目前日本关注卫生筷使用防腐剂、漂白剂的问题,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指导和监管,确保合格产品出口。 
  五、对于粮食、原木、木质包装等需要进行检疫除害处理的,要切实加强对除害处理单位化学药品保管、使用及处理操作过程的监督,对于不按照操作规程实施除害处理的单位,应立即要求停业整改,坚决防止在特殊时期出现安全事故。 
  六、各局要增强为出口企业服务的意识,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及时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与他们共渡难关。对于国外反馈的违规情况,要尽早查明原因,提出并落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此外,各局要关注国外以非典疫情为由,对我出口农产品提出的新要求,并及时向总局报告。 
  七、各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共同促进外贸发展。 
  八、对因不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而导致我有关植物和植物产品被进口国家退货、销毁或暂停进口的,总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局在完成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请立即与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联系。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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