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继续做好国有资产境外实物投资办理出口核验手续工作,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3〕30号)文件的精神,本着方便企业,有利于海关加强监管工作的原则,经与各地协商研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现第二批授权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四十八个单位办理出口核验手续。
经授权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办理出口核验手续的专用章(“产权登记专用章”)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授权地区所在地的外地企业和中央企业向境外投资,仍按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境外产权登记和出口核验手续。各地可视办理出口核验手续的情况,补充申报授权单位名单,并在适当时候予以授权。
特此通知
附件:
第二批授权单位名单
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黑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吉林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管理局
辽宁省:
鞍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丹东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河北省:
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江苏省:
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南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连云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浙江省:
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温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安徽省:
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马鞍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福建省:
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泉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南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九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山东省:
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河南省:
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洛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安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北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梧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四川省:
德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绵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山西省:
太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大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长治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
呼伦贝尔盟国有资产管理局 满州里市国有资产管理
局
海南省:
海口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科 三亚市财政局国有资
产管理科
广东省:
珠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汕头市国有资产管理办
公室
湛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犁自治州国有资产管理局 塔城地区国有资产管理
局
喀什地区财政处国有资产管理科
贵州省:
贵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安顺地区国有资产管理
办公室
云南省:
文山州国有资产管理局 西双版纳州国有资产管理局
德宏州国有资产管理局 保山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陕西省:
宝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延安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