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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2-28 生效日期: 1984-12-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认真贯彻国发〔1984〕13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控制我省城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资源、能源,保证乡镇、街道企业沿着健康轨道蓬勃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的环境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乡镇、街道企业要充分合理地利用本地资源,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行业,如食品加工业、饲料工业、建筑业、运输业以及产前、产后服务业等。 
  乡镇、街道企业不得生产和经营属于国务院《规定》所列八种剧毒污染物或含有强致癌物成分的产品,如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放射性制品、联苯胺、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等;已经生产和经营这类产品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企业的主管部门检查核实后,正式通知其停止生产和经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今后凡擅自生产和经营这类产品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如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对生产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街道企业已从事国务院《规定》所列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如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和染料等小化工,以及噪声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整,分别采取关、停、并、转措施。关、停确有困难的,按照闽城环〔1983〕12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进行整顿、改造、限期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达不到要求的,县环境保护部门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有权通知其停止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各县经济主管部门应把分散的电镀、热处理、铸锻、制革等厂点予以合并集中,组建专业化的协作生产中心。集中以后的污染治理工作,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企业的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二、凡排放工业“三废”及产生噪声污染的乡镇、街道企业,由县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21号文和省人民政府闽政〔1982〕140号文的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并督促其限期治理;未设环境保护机构的县,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在限期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乡镇、街道企业,县环境保护部门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通知其停产,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乡镇、街道企业的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凡建在城镇上风向、居民稠密区、文化教育区、水源保护区、温泉疗养区和武夷山、鼓浪屿等国家、省、地、市、县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内,污染环境,破坏自然景观与自然资源的乡镇、街道企业、应坚决采取关、停、并、转、迁的措施,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四、新、改、扩建或转产的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凡可能排放工业“三废”及产生噪声污染的,在定项目前,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福建省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表”(见附件),并附送必要的资料,由县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未设环境保护机构的县,由主管部门报送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县以上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银行不予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发照。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建乡镇、街道企业项目,应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凡排放工业“三废”及产生噪声污染的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建设项目投产前,环境保护设施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营业执照。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擅自施工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视情处以罚款,追究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对山林、矿藏、土石砂、河流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包括开发小矿山、小水电等,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合理开发,并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如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由开发单位负责整治、修复。 
  五、严禁城市企业、事业单位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街道企业生产;也不准将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陈旧生产设备或生产线转售给乡镇、街道企业。 
  六、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乡镇、街道企业的发展情况,尽快建立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以加强对乡镇、街道企业的环境管理。县、区、乡(镇)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各地企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督员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坚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各司其职,认真抓好乡镇、街道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附件:福建省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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