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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6 生效日期: 1999-09-26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 [1999] 43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币)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村稳定,根据最近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自觉性 
  当前,农民收入增长趋缓,减收因素增加,切实把不合理的农民负担减下来,已成为增加农民收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最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对广大干部进行一次再教育,务必使各级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村稳定的大事,也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自觉地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讲纪律的高度,切实增强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规定的自觉性、增强群众观念、法制观念,采取断然措施,坚决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确保减轻农民负扣的谷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办法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规定。全面落实“合理负担,坚持定项限额,保持相对稳定,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在1999年度内,要确保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以村为单位,既不超过1996年人均纯收入的5%,也不得超过1997年农民上交的提留统筹费预算额,凡超过的要重新审批,坚决进行调减。村提留乡统筹费提取数额一经确定,要纳入监督卡发放到户,并公布于众,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变动。应尽可能减少农民须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了,坚决制止用“以资代劳”的名义向农民乱收费,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 
  三、规范涉农税收征收办法,严禁向农民乱收税 
  要保持农业税收政策稳定不变,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提高农业税税率,不得自行扩大纳税耕地面积,随意加重农民负担。农业税要按夏秋两季征收,不得提前征收,要以征实为主,不得强行要求农民以现金交纳农业税。1999年我省小麦产区夏季小麦农业税计税价格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1999年度夏季小之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皖政办明电[1909〕39号)执行,即由1998年的每50公斤72元调整为每公斤61元,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已按1998年计税价格证收农业税的地方,要进行清退或在秋季征收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清理结算。尚未征收、结算的地方必须严格执行新的计税价格。农业特产税必须据实向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或收购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严格按照收获、出售时的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核定收入,并以规定的应税税率计征,不得随意确定产量扣和价格,高估计税收入,不得层层下达指标或提前预收,也不得按人口田亩平摊,同一地块的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不得重复征收。屠宰税应向屠宰猪、牛、羊等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不得向农民下指标,向饲养户征收,不得按人口、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平摊。无固定收入土地需按政策规定严格界定,不得按航测面积或土地详查面积分配下达农业税的任务。其他涉及向农民征收的税款,也必须按税法规定,依法征收。坚决纠正在农村乱收乱征税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错误做法。 
  四、对涉农收目进行专项治理 
  各地、各部门在农村开展工作,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量力而行,不得违反规定,片面从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出发,擅自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和进行各种集资、收费、罚款等必须立即停止。 
  教育集资除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一年,已经审批的暂停执行。要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精简教职工队伍,清理不合格的民办教师。乡镇政府要紧缩开支,年内一律不得兴建楼堂馆所,停止购买小轿车,努力达到行政支出零增长,严禁平调、挪用和上解使用提留统筹费;要精简乡镇机构,坚决清退超编的财政供给人员,争取年内清退完毕。各地、各部门设在基层的站、所等单位,也要进行清理整顿,能撤销的撤销,能合并的合并,能精简的精简,严禁以“服务”为名向农民摊派费用。要精简村、组干部人数,提倡村、组干部交叉兼职,严禁在规定的村管理费之外,另向农民筹集干部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 
  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农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如修路集资、合作医疗保健及卫生防疫集资、农电改造集资、计划生育罚款、强行摊派各种保险、强行征订报刊杂志、强迫农民购买生产资料,以及电价超限、水费超标、结婚登记搭车收费、中小学乱收费、建房乱收费等,进行专项治理,制定具体措施,坚决制止、纠正一切乱收费特别是本部门、本系统的乱收费行为。省农经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物价局等部门要对各种涉农税费、集资和达标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新审核批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否则,未经审批、违背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继续向农民收钱要物的,视为乱收税费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农村行政村一级因兴办公益事业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集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召开村民会议时,“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上报县、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否则,无权通过向农民集资的决定。违规通过的,视为非法集资,农民有权拒付。 
  五、记重推进农村税历制度改革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减轻和稳定农民负担,但税收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各地不得自行其事,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借税收名义征收其他费用。未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当前的主要精力和任务仍然是继续贯彻落实中央、省现行的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规定。阜阳市的农村税费征收办法改革已开展多年,并已取得重要成效,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以完善。今年新批准的来安、滩溪、怀远、望江四个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要精心组织,严格操作,认真落实改革方案,周密研究制订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六、严肃纪律.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 
  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各地要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务必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不力的干部,不得提拔和重用;对加重农民负担的主要责任人,要予以严肃处理。对群众观念强、在减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干部,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地方各级政府必须稳定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丁作机构,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同时,认真做好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教育他们依法办事,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落到实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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