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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6-14 生效日期: 1984-06-29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了一定的改观。但是,脏、乱的局面还未根本改变。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乱占马路,乱建棚厦,乱设摊点,乱堆物料等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还相当严重,蚊蝇孳生地还大量存在。为了迅速改变这种情况,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精神、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青岛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处理违章建筑、违章用地和整顿市容的第一号通令和《青岛市人民文明公约》,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市容环境卫生实行专业队伍保洁责任制和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划片包干,定时清扫,保持经常整洁。凡无故不按规定完成保洁与“门前三包’任务,责任区内卫生达不到要求,经教育拒不改进的,对分工的保洁队员或“门前三包”责任单位的领导者,罚款一至十元。 
  二、生活垃圾、营业垃圾要日产日清,建筑垃圾要随产随清,疏挖污水斗的污泥要两日内清除。如不按规定清除,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领导人罚款一元;屡教不改者罚五至三十元。 
  三、运输散体(包括垃圾、废土、石灰草类等)、流体物料的车辆,要捆扎封闭严密,装载适量,不得沿途遗撒。对装载物散落、飞扬污染环境者,要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罚款一至十元。 
  四、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不准乱丢瓜果皮核、冰糕纸、冰激凌盒、瓜子皮等杂物,严禁随地大小便。对违犯者,责令其清除并罚款五角;对教育不改者,罚款一至五元。成车乱倒垃圾污物的酌情罚款十至五十元;态度不好的除罚款外,还要扣留车辆,并责令当事人参加一至三天清理环境卫生的义务劳动。 
  五、不准乱贴广告、海报、标语;庆祝节日的标语要按市政府的要求张挂和拆除。违者,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领导人罚款一至十元。 
  六、公园、机场、车站、码头、剧院、体育场、海水浴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有关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清扫保洁人员、监督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卫生设施,制订具体的保洁责任制和卫生管理规定,保持环境卫生经常整洁。达不到要求经教育拒不改进者,对单位领导人或直接责任者罚款一至十元。 
  七、在市区施工,不准超过批准的施工占用场地范围,在闹市区的工地要日夜施工,严格按批准时间竣工。对超过占用施工场地范围和逾期不竣工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昼夜罚款三角、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工地必须围挡整齐;违者,对单位领导人罚款一至十元。 
  八、菜店、果品店占用人行道必须经过批准,并悬挂批准执照,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乱堆乱放,做到商品上架,菜棚整齐,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对超过批准范围的,按超过的面积每平方米一昼夜罚款三角;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经教育不改的,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领导人罚款一至十元。 
  九、设置摊点必须经过批准,实行定点亮证经营,并携带清扫工具,保持周围环境经常整洁。影响环境卫生的,对直接责任者罚款一元;屡教不改的罚款五至十元。 
  十、严格控制蚊蝇孳生。发现孳生蛆蛹、孑孓的,每一处罚款直接责任者或单位领导人五至二十元。 
  十一、市区不准饲养鸡、鸭、鹅、鸽、兔、狗(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的警犬、军犬、试验用犬除外)、猪、羊等家禽家畜。逾期不处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捕杀,并酌情罚款一至十元。 
  十二、城市园林和各种公用设施,人人应予爱护。对损坏绿地、花池。树木、花卉和园林、卫生、市政、交通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责令其按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处以被损坏价值的二至五倍的罚款。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执行本通告。对于违犯本通告,不接受教育,态度恶劣,阻挠执勤人员执行任务,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要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告由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和人民警察监督执行。罚款时使用统一印制的罚款单。企业被罚款不得计入生产成本,个人被罚款一律由本人负责。个人拒交罚款者,通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交,无工资收入者从其家庭成员的工资中扣交;单位拒交罚款者,按规定提交人民法院通知银行扣交,并按日增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十五、本通告公布十五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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