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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数字移动电话开办国际及港澳台自动漫游业务的计费原则资费标准和试行期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25 生效日期: 1996-07-25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自今年7月18日起,中国电信与香港电讯CSL公司将正式开通双边数字移动电话(GSM)自动漫游业务,年内还将陆续与其它电信公司开通GSM国际港澳台自动漫游业务。现将开办该业务的计费原则、资费标准和试行期限通知如下,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数字移动电话(GSM)国际自动漫游业务计费原则 
 
  1.国际自动漫游来访用户的通话费包括: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和国际长途电话费。 
 
  2.国际自动漫游通话采取双向计费的原则。即作为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通话费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收取。 
 
  3.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在法定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及非假日没有优惠。 
 
  4.国际自动漫游来访用户呼叫紧急电话(119、110、120、122、1390000112)免收通话费。 
 
  5.国际自动漫游来访用户使用传真和数据业务时,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与电话业务相同。 
 
  6.对国际自动漫游来访用户不能加收任何电话附加费。 
 
  7.国际自动漫游来访用户在国内作为主叫进行国内通话时,向其收取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 
 
  8.国际自动漫游来访用户在国内作为主叫进行国际通话时,向其收取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国际长途电话费。 
 
  9.国际自动漫游来访用户在国内作为被叫进行国内或国际通话时,向其收取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来访漫游用户作为被叫引起的从被叫归属地区至国内的国际长途通话费由来访漫游用户归属公司向其收取。 
 
  二、数字移动电话(GSM)国际自动漫游业务资费结算标准 
 
  1.登记费(免收) 
 
  2.被访局系统占用费(免收) 
 
  3.通话费(结算价格) 
 
  (1)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移动电话用户到国内自动漫游,当作为主叫进行国内通话或作为被叫时,按: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每分钟4元×115%收取。 
 
  (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移动电话用户在国内自动漫游,当作为主叫进行国际通话时按:(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每分钟4元+国际电话资费标准)×115%收取。 
 
  (3)其它国家的移动电话用户在中国自动漫游,当作为主叫进行国内通话或作为被叫的,均按: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每分钟5元×115%收取。 
 
  (4)其它国家的移动电话用户在中国自动漫游,当作为主叫进行国际通知时,按:(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每分钟5元+国际电话资费标准)×115%收取。 
 
  (5)主、被叫均按每分钟通话费标准收取通话费。 
 
  (6)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包含国内长途电话费。 
 
  (7)我国国际自动漫游出访用户的收费按被访国资费标准上浮15%后,向用户收取。 
 
  (8)对港、澳、台地区及亚洲各国来访漫游的用户给予一定的优惠,即:国际自动漫游通话费暂不上浮15%。 
 
  三、试行期限 
 
  以上国际漫游资费标准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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