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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8 生效日期: 2003-11-08
发布部门: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建安发[2003]234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效能,促进全市建设安全工作全面、平衡、协调发展,针对全市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市建委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所在地与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管理的安全生产监控措施,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安全监督范围 
  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装饰装修、安装等建设工程,必须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依法接受工程所在地及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共同监督管理。 
  2、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由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和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共同监督管理。 
  3、外埠进连施工企业须到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进行企业安全审查和安全登记,承接的建设工程须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的监督管理。 
  二、安全监督管理 
  (一)安全备案 
  1、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须出具以下资料、证件: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4)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手册;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6)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7)建设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 
  (8)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法人委托书; 
  (9)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继续教育证书; 
  (10)施工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 
  (11)安全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 
  (12)总监理工程师法人委托书、上岗证书、继续教育证书; 
  (13)监理工程师上岗证书、继续教育证书; 
  (14)外埠进连施工企业要出具单项施工许可证。 
  2、本地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组织有关单位填写相关内容,施工单位到能提供建筑安全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的保险公司办理建设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后,建设单位持工程安全备案资料、证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合格后方可备案。 
  3、外地进区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组织有关单位填写相关内容,由施工单位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到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安全审查,同时施工单位到能提供建筑安全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的保险公司办理建设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合格后应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签署意见,由施工单位报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持工程安全备案资料、证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合格后方可备案。 
  (二)监督管理 
  1、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同时,也应接受企业及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施工安全许可证制度,当主体施工到一层平口时(含地下室);构筑物主体施工到3m时;设计深度5m以上(含5m)的基坑施工到2m时,施工单位须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安全许可证》。 
  (1)申请办理《施工安全许可证》要出具以下资料: 
  a、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手册; 
  b、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 
  c、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记录; 
  e、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施工方案; 
  f、塔吊及其它大型机械设备检验报告。 
  (2)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批,报请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a、土方开挖工程: 
  b、起重吊装工程; 
  c、脚手架工程; 
  d、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e、拆除爆破工程; 
  f、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3)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企业《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要在3个工作日内到达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并将检查验收情况如实填写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记录》。 
  3、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参加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和有关的安全生产会议,也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各级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推进建设工程项目部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规范、文明的安全生产秩序,保障施工安全。 
  5、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安全内业资料、《施工安全许可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记录》送交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考评,并将考核结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价意见》送至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安全档案管理 
  1、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建立本区域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跟踪记录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外埠进连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档案由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管理。主要内容有:企业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企业安全达标目标计划实施情况、企业不良行为落实整改情况、起重设备劳保用品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记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价意见》、伤亡事故控制和安全达标获奖情况等。 
  2、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应建立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档案。重点记录各地区(单位)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达标中、(远)期规划方案的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情况,以及伤亡事故控制和安全达标获奖情况等。 
  四、安全生产考核 
  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报验时,施工单位须持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价意见》,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 
  2、安全达标获奖的建设工程项目,均代表工程所在地与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业绩,参加全市建设系统组织开展的年终安全生产考核活动。 
  3、企业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共同参与建设系统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年终安全生产考核时,共同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安全事故指标仍由施工企业负责。 
  五、招投标安全资格审查 
  1、建设企业参加工程投标时,须出具企业的《安全管理手册》(正本)、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业绩,依法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资格审查。 
  2、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并将审查结果《投标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意见书》报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 
  3、建设工程项目在国家、省、市等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达标评优活动中获奖的,市建委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获奖的项目经理在工程投标中加分的奖励。 
  (1)建设工程项目获得国家建设部安全达标优良奖牌的,在工程投标中加5分。 
  (2)建设工程项目获得东北三市安全联检金牌奖、银牌奖及获得辽宁省安全达标优良奖牌的在工程投标中加3分。 
  (3)建设工程项目获得大连市安全达标优良奖牌的,在工程投标中加2分。 
  4、获奖凭证以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制式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获奖证书》为准。 
  5、外埠企业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业绩证明参加投标,比照上述标准加分。 
  6、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评标的,招标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取安全管理业绩优秀的企业中标。 
  六、工作要求 
  1、各地区、单位的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并按以上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抓好落实,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地区、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全面、平衡、协调发展。 
  2、加强建设工程属地化管理,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控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新举措,各地区、单位的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循:建设工程双向管理、安全生产属地考核、事故责任企业负责这一基本原则,做到安全信息互相沟通,管理工作紧密配合,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拓宽安全管理思路,采取有效办法狠抓措施落实,切实把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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