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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9 生效日期: 2003-04-29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法[2003]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3年3月11日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普法宣传活动 
  (一)各级质监部门要密切联系当地司法部门,将《条例》的宣传普及纳入当地“四五”普法计划,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通过开设法制专栏、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做好《条例》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广大企业和公民在广泛参与中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用法。 
  (三)总局决定把《条例》正式实施日6月1日定为“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宣传活动日”。活动主题是“为了孩子的安全快乐,请您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各级质监部门要在6月1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重点要在学校、客运码头、商场、公园等使用特种设备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等地方,组织一些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掀起学习、宣传高潮,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培训工作 
  (一)要明确学习培训的重点对象。各级质监部门要重点抓好对分管安全监察工作和法制工作的领导、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检验检测人员的学习培训;要重点抓好省级局法制骨干人员的师资培训。同时,要有重点地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方面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做好各级政府包括基层乡、镇政府中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主管人员的学习培训。 
  (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各级质监部门要区别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学习培训考核计划,分期分批地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及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培训。 
  (三)要注意学习培训方法。各级质监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相结合,把学习《条例》与学习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相结合;要把自学与有组织地培训相结合;要把集中授课和分组讨论相结合;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尤其要注意把学习《条例》与行政执法工作有机结合,学以致用。 
  三、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 
  (一)要抓紧对现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要与新的配套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相衔接,对于与《条娜规定不一致的,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订的要抓紧修订,需要制定配套规章的要尽快制定。 
  (二)积极引导企业履行安全义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主体,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质监部门要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义务,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三)认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活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对于依照《条例》规定属于应当取缔、责令改正、责令消除事故隐患等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禁止在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活动中“以罚代管”或者“只罚不管”,禁止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以管代罚”或者“只管不罚”。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各级质监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质监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会同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各地方局要加强与总局的联系和沟通,对《条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总局法规司。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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