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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市规发[2003]1236号

委属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评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活动,保证评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北京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建立、使用及管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专家名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其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名册中抽取。 

    第四条  专家名册由市规委聘任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经济等领域工作满10年,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建筑、结构、岩土工程等还应具备一级注册资格,经济专家应取得注册造价师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并且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其中,技术专家应主持过建筑单体5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含同等规模的市政基础设施)。 
  (三)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在北京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70岁以下。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市规委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及社团专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 

    第六条  市规委成立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评审,以及对评标专家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聘任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规委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人持身份证、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的申请表报市规委(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凡弄虚作假,不能保证申请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或不能达到评标专家标准的,将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市规委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评标专家,市规委颁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聘书》。 

    第八条  对有特殊专长的专家,经市规委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名,市规委可直接聘任,颁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聘书》。 

    第九条  市规委对评标专家按专业、供职单位进行分类编号,并对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市规委每两年对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市规委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聘书》签注继续聘任意见,复审不合格的不再聘为评标专家。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从评标专家名册中除名,不得在参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工作。 
  (一)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二)泄露与评标有关内容的; 
  (三)接受招标人或投标人提供的不应接受的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时,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名册中能够随机抽取。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从专家名册中指定。 

    第十三条  抽取的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于开标前天确定,并由招标人装袋密封,在开标前由招标人当众拆封,核对专家身份证件无误后,开始评标。 

    第十五条  各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按本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勘察、设计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家名册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市规委将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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