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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比例掌握在不超过50%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2-25 生效日期: 1985-04-01
发布部门: 中国专利局
发布文号:
上海分局、各代办处: 
  根据《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 条关于各项费用的减缓比例最高不超过80%的规定,两年来,我局对费用的减缓请求通常是按照费用的80%这个比例批准减缓的。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对减缓比例一般应掌握在不超过费用的50%为宜。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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