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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专利局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8-23 生效日期: 1984-08-23
发布部门: 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专利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后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将于明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实施专利法的准备工作,根据专利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相应的专利管理机关和专利服务机构,经研究,就此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设置专利管理机关 
  根据专利法第 六十 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三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利法第 十四 条、 六十四 条、 二十 条和六十五条,对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或侵夺非职务发明人的权益等,规定由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干预和处理。因此,专利管理机关具有执行和管理的双重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本地区、本部门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2、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3、处理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纠纷; 
  4、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5、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6、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服务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设专利管理处,专利工作任务繁重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设专利管理局;各工业部、局和经济特区、开放城市亦可设专利管理处。使用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地方政府、各部门具体审定,可考虑局的规模不超过15人,处的规模不超过10人;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可由科委或经委领导,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由部门科技局(司)领导。管理局、处长的人选,除按“四化”要求外,最好由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学理工科、法律、科技管理或经济管理的人员担任。专利管理机关行政上以地方(部门)领导为主,业务由中国专利局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下属单位的专利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规模,由地方政府和各部门自定。 
  二、建立和健全专利服务机构 
  开展专利工作还必须建立和健全专利服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工业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需要设置不尽相同的专利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专利文献服务、专利代理、专利技术开发和专利情报咨询等项工作;具体任务是: 
  1、为用户或读者提供专利文献服务,开展代查、代译、代复印和专利情报方面的咨询工作; 
  2、提供专利的代理服务,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专利可行性的咨询、为申请人编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申请和审查请求等项具体事务,取得专利权后,为专利权人提供实施专利咨询和代理许可证贸易等业务; 
  3、筹集专利发明基金,对发明人或发明单位在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中遇到困难者,提供一定的经费帮助。 
  关于专利文献服务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已有一定力量,考虑到在施行专利法后,专利文献服务工作量必将逐渐增加,而专利代理不但是全新的工作、而且是要经过专门训练和培养才能完成的工作,因此地方和部门要根据服务工作量的大小,配备适量的事业编制,可考虑先配备20至30人。 
  三、经费问题 
  专利管理机关和专利服务机构的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各部门自己解决。财政部每年拨一定数额经费,由专利局统一管理和分配使用,主要作为补贴开办专利事业购买国外新出版的专利文献。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下属单位的专利服务机构的经费,由地方政府、部门自行解决。 
  四、关于国防科研和国防工业的发明创造如何管理与服务,建议由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提出具体意见,与中国专利局共同商定。 
  五、专利司法机关的设置,请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请各有关单位按此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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