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计委、邮电部、监察部关于纠正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8 生效日期: 1995-07-18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邮电部监察部
发布文号: 计价检[1995]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管理局、监察厅(局): 
  在去年9月开展的全国邮电行业资费检查中,发现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的问题,为确保国家政令畅通,严肃法纪,现对一些地区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邮电部门,将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邮电部门名义制定的征收邮电附加费的有关文件,即抄报(送)国家计委、邮电部。凡省级物价、邮电等主管部门,在1995年9月13日以后制订的与国家计委、邮电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全国邮电行业资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1994]1234号)精神不符的规定必须废止。 
  二、鉴于1993年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93)财综字第152号文件已将“省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列为取消的收费项目。因此,凡省以下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未经批准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的,应立即停止。 
  三、对在两部一委计价检[1994]1234号文件下发以后(文到之日)越权征收的款项,应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全额收缴上交,并处以罚款。对计价检[1994]1234号文件下发以前越权征收的款项,已投入邮电基本建设的或已纳入在建项目预算的,经核查属实可以免缴;用做非生产性开发或转为奖金、劳务收入等消费基金的,一律全额收缴,并处以罚款。凡隐瞒、挪用、挤占、侵吞邮电附加费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四、凡在这次邮电行业资费检查中,对上述问题检查不够彻底的地区,应按上述精神重新进行清理检查,并将清理情况于8月以前补报国家计委。 
  特此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