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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国内长途数字电路新增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09 生效日期: 1995-02-09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现将国内长途数字电路新增业务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帧中继业务 
 
  开放一条帧中继虚电路(PVC)的月租费按长途数字电路资费标准的20%收取。 
 
  二、广播功能 
 
  不论广播源用户、还是信息接收用户,其月租费均按长途数字电路资费标准的50%收取。 
 
  三、轮询业务 
 
  轮询业务资费与租用国内长途数字电路月租费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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