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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移动电话漫游业务资费分摊比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16 生效日期: 1994-06-0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现将调整后的移动电话漫游业务资费的分摊比例通知如下: 
  一、人工漫游业务 
  1.登记费:归属局50%,被访局50%。 
  2.被访局系统占用费:被访局100%。 
  3.通话费:归属局20%,被访局80%(不包括加收的长话收入)。 
  二、自动漫游业务 
  通话费:归属局20%,被访局80%(不包括加收的长话收入)。 
  开办漫游业务的协议双方采取两两结算方式,由归属局向用户收取全部资费,然后按比例分摊给被访局,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有关费用。 
  本通知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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