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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强化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6 生效日期: 2003-07-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建设[2003]215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发展迅速。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从近期施工图审查工作抽查情况来看,少数地方施工图审查在覆盖面上仍有死角,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规范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保证审查质量,现结合运行中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一律不得使用。各市要督促尚未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县和各类开发区,在2003年8月底前必须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达到审查资质分级标准(见附件)要求的,经市建委同意后,可上报省厅申请成立相应级别的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工作,但在未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之前,以及达不到分级标准要求的县和各类开发区,施工图必须报送项目所在市审查机构审查(超出本市审查范围的项目需报省审查机构审查)。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实行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具体审查原则上由勘察单位提前向承担该项目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报审,审查合格的,由该审查机构向勘察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计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凡依据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勘察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不收费。 
  三、从事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级别的施工图审查许可证,并在其审查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审查业务。禁止无证或超越其审查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审查业务。各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审查等级和分级审查管理规定,开展审查工作,规范审查行为,不得越级承揽审查业务。各市建委要严格按照国家施工图审查的规定,对未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而从事审查活动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以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既要提高服务时效,又不能降低审查质量。对于偏远县区报送的施工图,要优先审查,缩短审查工作日,有条件的,也可组织审查人员上门服务。 
  五、各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审查质量保证制度和审查岗位责任制度,各专业的审查至少应有2人以上初审、复审,并有完整的审查记录和签字。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提交的技术性审查报告,应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行政章;全套施工图纸加盖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由审查机构自行刻制)。 
  六、为保证审查质量,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我厅将不定期组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年检。主要内容包括:审查人员变动情况、是否有越级审查行为、已审项目的审查质量情况、审查工作服务情况、审查人员培训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凡年检不合格的,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或吊销审查资格等处罚。各市建委应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要求,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报我厅备案。 
  七、施工图审查结果是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查机构应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要求,认真记录审查工作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不良记录,依照所涉及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附件: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分级标准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分级标准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第三条   甲级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乙、丙级由当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审查机构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分布。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每名审查人员工作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甲级不少于20万元,乙级、丙级不少于10万元 
  (四)建筑工程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组成应达到以下要求(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甲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13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6人(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建筑、勘察和其他专业不少于7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2人);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9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4人(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建筑、勘察和其他专业不少于5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7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3人(其中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建筑、勘察和其他专业不少于4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 
  (五)市政工程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组成应达到以下要求(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甲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13人,其中与所申请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类型相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配套专业人员不少于7人;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9人,其中与所申请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类型相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配套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7人,其中与所申请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类型相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配套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六)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微机管理手段; 
  (七)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查收费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设有专门账户。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本专业设计工作经历; 
  (二)年龄在35周岁到65周岁之间;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安徽省现行标准、规范; 
  (四)建筑工程审查人员,须承担过5项与审查范围相一致的建筑工程设计的注册执业人员或高级技术职称;市政工程审查人员,须承担过3项与审查范围相一致的市政工程设计的注册执业人员或高级技术职称。 
  (五)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颁发审查资格证书。 

    第六条   各级别审查机构分级审查范围为:甲级:特级、一级及以下建筑工程,大、中、小型市政工程;乙级: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小型市政工程;丙级:三级建筑工程,小型市政工程;中央在皖项目及省属项目、超出本市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的项目,报省审查机构审查。(以前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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