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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核(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5 生效日期: 2003-10-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文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 
  2000年2月,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查(批)工作制度》(试行)(粤水办发[2000]5号)发各地执行。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工作需要,我们对原《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批工作制度》(试行)作了重新修订,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厅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核(批)工作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核(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及我省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严格履行工程设计审核(批)岗位职责,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权限进行审核(批),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操作规范、优质高效的设计审核(批)管理机制,为全省水利建设事业服务。 
  二、审核(批)范围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3]30号)及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下范围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由我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计划部门审批。 
  项目分类省级负责审核(批)范围 
  1、水库枢纽工程大、中型水库,坝高超过30米的小型水库 
  2、水闸工程大、中型水闸 
  3、堤围工程捍卫耕地5万亩(山区县1万亩)以上 
  4、城市防洪工程县级及以上城市 
  5、灌区改造工程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山区县1万亩)以上 
  6、机电排灌站工程单站装机1000千瓦(山区县500千瓦)以上 
  7、小水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单站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 
  初步设计:单站装机2000千瓦及以上 
  8、小水电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电站单站装机2000千瓦及以上 
  9、输变电工程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及线路 
  10、水土保持工程跨地级市的流域治理工程、国债水土保持项目、省水土保持示范工程 
  11、供水工程从大中型水库取水的供水工程 
  此外,省管水电工程(规模2000千瓦以上)的初步设计由我厅审批。 
  三、审核(批)工作规定 
  项目审核(批)流程包括收文登记、行政准入审查、资料完备性审查、技术经济审查、审核(批)文件办理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收文登记 
  报审资料共6套(要求上报国家的项目另定),一套送办公室,其余送主管处(局)。 
  办公室收文登记后,开具收条交报送单位备查。 
  (二)行政准入审查和资料完备性审查 
  由主管处负责报审项目的行政准入审查和资料完备性审查。各项目各阶段的主管处界定:可行性研究阶段,主管处为水资源规划处;初步设计阶段,上表中项目分类1、2、3、4、11项,主管处为基本建设处;5项主管处为工程管理处;6、7、8、9项主管处为农村机电局;10项主管处为水保农水处。 
  1、报审项目不符合下列行政规定之一,厅不予受理审核(批): 
  (1)勘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规定。 
  (2)江河流域规划或有关专业规划。 
  (3)《广东省水利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远规划》。 
  (4)分级管理原则。 
  2、报审项目应具备如下资料 
  (1)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审资料清单(见附件一)。 
  (2)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审资料清单(见附件二)。 
  如果报审项目不符合行政准入规定或报审资料不完备,主管处填写退件理由,到厅办公室办理退件手续后发退件通知书。 
  行政准入审查和资料完备性审查合格后,主管处委托建管中心或农电局办理技术经济审查。 
  (三)技术经济审查 
  1、进入技术经济审查阶段后,发现以下情况之一,退出审查过程,另行修改设计后再报审。 
  (1)测量、地勘工作深度达不到规范基本要求。 
  (2)工程项目的管理体制、机构、经费不落实。 
  (3)概(估)算误差(审查结果同设计文件比或初设概算与可研估算比)超过10%。 
  上述(1)、(2)项由建管中心或农电局负责审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设计项目提出退件要求,第(3)项由造价站负责审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设计项目提出退件要求,退主办处。 
  2、具体设计精度(方案比选、分析计算等)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建管中心或农电局发出限期补充资料通知。资料补充完毕之日起重新进入技术经济审查阶段办理。 
  超过时限仍未补齐资料的设计项目,从逾期的第二天退出审查办理过程,由建管中心或农电局填写退件理由退主管处,主管处到厅办公室办理退件手续后发退件通知。 
  (四)审核(批)文件办理 
  工程设计审核(批)工作继续实行“一文到底”的办文制度,详见水利厅工作会议纪要(2001年第四期)。批文办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1、主办 
  为有利于衔接可研、初设阶段审核成果,提高工作效率,逐步提高技术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在拟办每个项目的可研、初设审核文件,原则上由建管中心或农电局同一名承办技术人员草拟,同一名技术人员校核,同一名造价人员校核造价,同一名分管领导审查。 
  审核(批)文件应附主要工程量审核表和工程概(估)算审核表。 
  2、会签 
  会签处室和人员: 
  主管处(1名处长或处长委托1人)──计财处(1名处长或处长委托1人)──分管厅总工(可研阶段)。 
  堤防工程如有修改堤线,涉及围滩造地的项目,由建管中心提出会签工管处。 
  其他确实需要增加会签处室的项目,由主管处领导与分管厅总工商定,另行处理。 
  凡报省立项的基建工程均需单独编报水土保持专题报告,其中,新建工程和除险加固工程中的水土保持专项投资超过300万元的由水保农水处主办专项审核(批)。新建及扩建大、中型工程单独编报移民及部分老移民的住房、用水、土地补偿等专题,由移民办“移民审查技术小组”主办专项审核(批);水保、移民专项审核(批)核定的投资直接列入工程项目的可行性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中;其余除险加固工程中的水土保持专项投资不超过300万元、移民基础设施专项投资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均由建管中心或农电局直接办理审核,不再会签水保农水处或移民办。 
  3、签发 
  会签完成后,由办公室核稿,可行性研究由分管厅领导审定签发,初步设计由分管厅总工审定签发,需上报国家审批的省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经厅总工审查后送分管厅领导签发。 
  厅机关各部门在审核(批)文件过程中提出的意见,拟稿单位应作协调和综合整理,并签名确认;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分管厅总工裁决或进行协调处理。各处室不得因为有意见分歧而拒绝签名或滞留文件。 
  签发领导认为需要退件的,责成主管处办理。 
  工程审核(批)阶段及批文流转部门如下表: 
  可行性研究建管中心或农电局→水规处→计财处→分管厅总工→分管厅领导 
  初步设计⑴建管中心→基建处(或其他主管处)→计财处→分管厅总工 
  ⑵农电局→计财处→分管厅总工 
  批文在审核流转过程中一律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收文处理表由办公室收文时附加,发文处理表由拟稿人办文时附加,两表都随批文流转。为便于监督和统计,可研报告批文的两表由办公室复印留存,初步设计批文的两表由总工室复印留存。 
  (五)现场审查会 
  对投资大、跨行业、跨行政区的基建工程及重点工程,厅组织召开项目现场审查会。现场审查会一般在可行性研究审查过程中召开一次,初步设计现场审查会仅限于重点工程和特别复杂的工程。 
  现场审查会由建管中心或农电局会同主管处组织,一般由分管厅总工主持,会议通知由建管中心或农电局发出。 
  现场审查会视工程的具体情况邀请厅有关业务处室参加。 
  现场审查会之前建管中心或农电局应完成审查意见初稿,审查会议结束时形成审查意见,如有设计内容需要补充修改,应将初稿提交项目法人、设计单位作为修改设计的依据,设计修改完善后再报厅审核(批),修改设计时间不作为项目审查工作日计算。 
  (六)批文印发 
  批文审定签发后,由办公室印制、主办处发出。批文原件由主管处负责存档。正式批文分送建管中心或农电局、主管处、会签处室及签发领导。 
  (七)审核(批)时限 
  审核(批)办文时限:办公室收文登记1个工作日,主管处项目行政准入审查和资料完备性审查5个工作日,建管中心或农电局40个工作日,每个会签处(室)5个工作日,总工10个工作日,办公室核稿3个工作日,厅领导5个工作日,印制发文3个工作日。 
  建管中心和农电局应内部调整技术力量,优化人员组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批)工作任务。当候批文件发生拥挤时,应向候批单位发出延时审核(批)函,并会签主管处以及明确延批时间。 
  四、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核(批) 
  批复初步设计后,出现对原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变更或者出现重大的工程技术难题等,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报市水利(务)局初审后再报厅主管处,厅主管处视情况采用现场办公的办法解决。 
  现场办公会由主管处组织,分管厅总工主持,建管中心或农电局、主管处、计财处以及相关业务处室参加。 
  现场办公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分管厅总工签发。具体修改及调概的批复文件另按本工作制度办理审核(批)。 
  五、查询 
  在项目规定的审核(批)时限内,不接受查询。 
  项目未能在规定的最后时限内审核(批),报送单位可向厅办公室查询。 
  六、其它 
  本工作制度尚未涵盖的专项设计审核(批)工作制度另行规定,但专项审核(批)时限不得超过本工作制度规定的时限。 
  本工作制度从2003年10月8日起执行。 
 
  附件一 
 
 
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审资料清单 
 
  (1)上报设计资料和文件清单总目录 
  (2)市水利局和计划局初审文件 
  (3)自筹资金或资本金筹集的有效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工程地质报告 
  (7)工程水文水利分析计算专题报告 
  (8)工程设计图纸 
  (9)工程投资估算书(含软盘) 
  (10)水土保持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11)移民安置和淹没处理专题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及扩建大、中型工程和单项投资大于200万的除险加固工程) 
  (12)水情自动测报、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系统、三防指挥系统等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本项投资) 
  (13)工程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范围表 
  (14)工程用地预审手续、补偿标准依据文件 
  (15)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批文及工程管理、养护维修经费落实依据;政府批准或承诺的水价改革方案文件;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16)项目法人组建的有效文件 
  (17)工程量计算书和市局审核表 
  (18)主要机电设备的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9)当地建委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20)勘测设计合同复印件 
  (21)具有城镇工业和生活供水及改善水质任务项目的水质检测报告 
  (22)具有通航任务项目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23)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有影响项目的有关协调文件 
  (24)具有城镇工业和生活供水任务项目的供水协议书 
  (25)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6)涉及取水的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文件。 
 
  附件二 
 
 
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审资料清单 
 
  (1)上报设计资料和文件清单 
  (2)市水利局初审意见 
  (3)立项批文 
  (4)初步设计报告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程设计计算书 
  (7)工程设计图纸 
  (8)工程投资概算书(含软盘) 
  (9)水土保持专项初步设计报告 
  (10)移民安置和淹没处理专项初步设计报告(新建及扩建大、中型工程和单项投资大于200万元的除险加固工程) 
  (11)工程管理单位定员定岗及工程运行管理、养护维修经费测算及落实渠道;政府批准或承诺的水价改革实施办法;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12)水情自动测报、自动化监测与控制系统、三防指挥系统等专项初步设计报告(如有本项投资) 
  (13)主要工程量计算书及市局审核表 
  (14)主要机电设备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5)当地建设部门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16)勘测、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17)按规定设计招标的项目,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8)具有通航任务项目的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19)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有影响项目的有关协调文件 
  (20)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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