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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电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18 生效日期: 1993-03-18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教材(1992)4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和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精神,为推进教育财务制度改革,使邮电院校从单纯事业型向效益管理型转变,结合我部各院校实际情况及所在地区同类型院校的收费标准,现制定院校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 杂 费 
  包括统招生、委培生、自费生每生每学年收学杂费500元。 
  二、委培生培养费 
  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按不同的标准收费。每生每学年: 
  专科生收2300—3000元; 
  本科生收3000—3700元; 
  文科与工科生略有区别,一般文科比工科要低200—300元。 
  研究生4000—5000元。 
  三、自 费 生 
  文科、工科分别按照委培生培养费的标准收费。 
  四、住宿费、管理费 
  凡住宿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交宿费6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向每生加收40元公寓化管理费。 
  收费时间从一九九三年开始,如有的单位已同对方签了合同即按合同办理。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当地情况及当地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作适当调整,并报部备案。 
  各院校务必先作好宣传解释和教育工作,使学生和家长能理解和接受,然后开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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