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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创建和谐校园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5 生效日期: 2007-06-1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发布文号: 锡署办发[2007]104号

经行署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创建和谐校园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创建和谐校园的实施意见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内政发(2007)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盟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努力给学生创造一个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学习环境,保证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现就加强全盟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管理、创建和谐校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以下简称《决定》)为指导,按照国务院10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遵循积极防范、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和以人为本的方针,以安全、健康、文明、和谐为目标,以解决事关师生安全、卫生等突出问题为重点,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安全卫生设施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性,共同维护和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努力创建和谐校园。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盟学校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和机构基本健全完善,校园安全卫生设施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师生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和卫生保健意识进一步增强;校园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次数显著下降,杜绝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的发生;校园秩序井然、环境优美,师生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谐的人际关系基本形成,校园文明程度明显提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创建和谐校园的良好局面。创建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使学校成为培养全面和谐发展的一代新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校园文明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校园文化设施建设,为校园文化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陶冶学生情操,形成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校园文化氛围,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好体现自身特点的各种活动。学校的校训、校歌、校徽等要体现学校特点和教育理念,对学生有明显的教育引导作用。重视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加强师生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师生的文明素质。深入开展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师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
  (二)加强师德建设,和谐师生关系。认真贯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广大教师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不得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不得有接受或索要学生家长财物等行为,和谐师生关系。贯彻落实好《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教育和管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活动。
  (三)加强安全与健康教育,提高师生安全卫生防护能力。加强学校法制、安全、健康教育,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师生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意识、卫生保健意识、心理调节能力进一步增强。把安全与健康教育列入教学计划,落实教材、课时、师资,利用自治区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课时、活动课课时开展教育。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化解学生因心理原因产生的问题。充分利用学校的校报、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健康教育。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自救、自护演练,使学生掌握基本技能,提高自救自护能力。继续做好聘请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工作,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完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学校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建立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学校安全、卫生工作责任分解细化,落实到各个环节,形成覆盖全方位的安全责任体系。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制度,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学校要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逐级上报,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五)加强安全卫生设施建设,为学校和师生提供安全卫生保障。各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厕所、围墙等校舍用房、建筑物和用水、用电、照明、用气、锅炉、实验室、防护栏、体育运动等设施、设备的性能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和学校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配齐和维护好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保证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在楼梯、配电设施、水池、可上人的楼顶平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加强校车和驾驶员管理,严禁租用“三无”车辆和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要安装报警、视频监控设施,逐步建成集人防、物防、技防为一体的校园防控体系。学校要设置卫生(保健)室,配备专(兼)职卫生人员(保健教师),逐步建立师生定期体检制度。
  (六)加大整治力度,营造良好的校园周边环境。建立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及时清理整顿校园周边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吧、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饮食摊点等,严厉打击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维护良好的校园周边交通环境,防范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学校要将校园周边影响师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场所、设施及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进行查处、解决,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七)加强学校日常管理,严防重大事故发生。学校在日常工作中,要遵循教学规律,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切实加强门卫管理,做好外来人员登记,严防不法分子进入校园。加强校内值班巡逻,特别是加强对易发事故、事件区域的夜间巡逻,避免针对师生的侵害事故、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和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宿舍内私拉、乱拉电线和违章用电、违规用火等现象。学校要合理安排学生上下楼梯的顺序,并安排专人巡查,避免拥挤踩踏事故发生。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性的或商业性的活动,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组织大型活动,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排足够的组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学校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整改,学校无力整改的要及时上报。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防止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学校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好校园报警点或警务室的建设,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学校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制定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学校要制定本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地、各学校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紧急情况,确保师生员工能够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快速撤离、安全疏散。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创建和谐校园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组成部分。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成立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地学校安全管理创建和谐校园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排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对创建和谐校园的检查指导,研究制定更加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开展检查评比工作。做到组织健全、方案落实、措施得力、人人参与,切实做好创建工作。创建和谐校园活动“以县为主”,各地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创建活动落实到每所学校。行署将适时检查各地开展创建活动情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一)举办学校的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要履行下列职责:
  1?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2?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3?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4?举办学校的地方政府要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安全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要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下列责任:
  1?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加强安全管理创建和谐校园活动工作方案及标准。组织开展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3?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对本部门及所属学校、幼儿园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4?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5?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三)公安部门要履行下列职责:
  1?了解及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情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积极预防并严厉打击针对师生的刑事案件,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
  2?根据需要向学校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
  3?对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和幼儿园,在上学、放学时段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在城市学校周边有条件的道路上设置上学、放学时段的临时停泊车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禁止无证、无照、有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
  4?对寄宿制学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非寄宿制学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5?选派民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每月至少到学校开展两次关于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卫生部门要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学校制定和完善防范食物中毒、预防传染病等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2?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3?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饮用水、洗漱用水等的卫生状况。
  (五)建设部门要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2?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管,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限期纠正。[JP]
  3?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七)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和要求。
  (八)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要对校园周边有关经营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形成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九)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了解学校校舍建设、维修和设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帮助学校及时排除。积极支持、配合教育等部门的工作,确保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基本标准。
  (十)团委、妇联要充分发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和妇女儿童组织的作用,开展维护学校安全活动,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十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学校要加强与家长的联系,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安全,共同创建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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