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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邮电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11 生效日期: 1992-12-1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为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机制,部决定进一步改进完善邮电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部(1992)372号文件精神,自一九九三年起,将现行邮电企业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总量单一指标挂钩改为工资总额与邮电业务总量和业务收入两项指标复合挂钩,同时调整与全国邮电业务总量挂钩的比重,具体办法是: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40%同全国邮电业务总量挂钩,30%同本省邮电业务总量挂钩,30%同本省邮电业务收入挂钩,总浮动比例仍为1∶0.7;部直属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原则上应实行复合指标挂钩,与全国邮电业务总量挂钩的比重亦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另定。 
  2.邮电业务总量,业务收入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完成数核定,同时考虑应增减的因素适当调整。 
  3.由于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增员、成批成建制人员调动等因素,需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时,要相应调整邮电业务总量、业务收入基数,调整办法按上年本单位实际完成的人均邮电业务总量、业务收入及实际增减的职工人数进行调整。 
  4.以当年实际完成的邮电业务收入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因调价因素而增加的邮电业务收入不得参与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二、年底结算时部集中掌握的工资基金每年由部统一下达增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直属挂钩企业分别提取,由部和各单位分别掌握,上缴部的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单位上缴部的工资基金 
=增提的效益工资×上缴利润+所得税+增提的效益工资×30% 
                  ──────── 
          进成本部分   实际利润   进成本部分 
          └─────────┘  └───┘ 
                  第一项            第二项 
 
 
 
  式中: 
  第一项为企业增提的效益工资进成本影响向部上缴所提税和利润的部分 
  第二项为全行业调剂的部分。 
  增提的效益工资按上述公式上缴以后其余全部留本单位列入工资基金专户,主要用于解决接收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成批成建制划入职工应增工资,及新建扩建项目增员所增加的工资及本单位的工资储备金。 
  三、为了从宏观上控制实发工资总额的过快增长,增强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使企业在工资发放上真正做到瞻前顾后,留有余地,以丰补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邮电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留存一部分作为工资储备金,由劳资部门归口管理,并建立台帐和年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直属工效挂钩企业,遇有特殊情况需动用工资储备金时,在部下达的年度弹性工资总额计划控制数以内,可自行决定;超过部下达的年度弹性工资总额计划控制数时,需报部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各单位应加强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净化工资提取和列支渠道。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并填写《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户中列支各种工资性支出。要对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以外、未纳入国家监控范围的各种工资性支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将职工在企业中所得全部工资性收入逐步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工效挂钩问题,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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