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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制止在通信终端设备进网使用中乱收费用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10 生效日期: 1992-11-10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邮部〔1992〕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随着通信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通信终端设备产品种类不断增多,为了统一技术标准、监督产品质量,保证国家通信网的通信质量和安全,邮电部对各种通认终端设备实行了全国统一的进网审批,颁布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制度。但近年来,一些邮电单位违反部所订制度,强迫用户选用当地邮电单位选择的机型或邮电单位销售的设备,并向生产厂家或用户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对此有关部门、生产厂家、经销单位和用户反映强烈。这既影响了邮电部门的声誉,也损害了邮电部颁发进网许可证制度的权威性。为了迅速纠正这一现象,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执行部对通信终端设备进网的规定 
  我国的通信终端设备市场是开放的,对于经邮电部批准进网并颁发了进网许可证的设备,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均可在全国各地销售,用户可自行选用,各地邮电部门不得拒绝进网使用。 
  由于各类通信终端设备型号较多,邮电部门对用户承担维修服务会有一定困难,邮电管理局若认为确有必要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推荐一些本地区邮电单位能维修的型机,引导用户选用,并做好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但推荐机型的工作必须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统一进行,且不得向被推荐机型的生产厂家收取额外费用,各地、市、县邮电局(含省会电信局)一律不准再选型。若用户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选用了推荐以外的型号设备,当地邮电部门不得拒绝进网使用。 
  未经部审查批准、无进网许可证的通信终端设备,生产厂家及经销单位不得在国内市场组织销售,各地邮电部门不得批准进网使用,用户不得自行接入电话网使用。 
  二、坚决制止乱收费 
  目前一些邮电单位不严格执行国家及部有关规定,甚至以控制通信设备的进网使用权(选型权)向生产厂家、经销单位及用户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据有关单位和厂家反映,有一些邮电单位利用设备进网使用之机,以各种名义要求厂家(或经销单位)必须再缴纳一定的费用,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为此,要求各地邮电通信企业、器材供应部门以及各类邮电“三产”企业凡为生产厂家代销、经销通信设备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生产厂家、经销单位和用户收取额外的费用。 
  各邮电管理局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检查本地区存在的问题,迅速纠正,并把处理情况报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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