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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7 生效日期: 2003-06-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欠工作的意见 
 
  当前,我市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十分严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改革,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甚至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彻底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形成与发展是经济秩序混乱的结果,是建设项目业主与建筑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的具体表现,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甚至导致整个经济社会秩序混乱,造成社会不稳定。清理拖欠工程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公平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根治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主动挖掘潜力,密切配合,集中力量,综合治理,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清欠责任 
  基本目标: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拖欠工程款应在3年内全部还清;其他社会项目发生的拖欠工程款应在3年内基本还清;建筑企业拖欠的民工工资、税费等在相应时间内应全部还清;新建的建设项目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建设、计划、财政、监察、税务、工商、社保、银行、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督促检查有关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清欠工程款中的重大问题。 
  三、彻底解决政府拖欠问题 
  凡属政府投资的项目,在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进行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予以核实并提出处理措施,清理情况在2003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涉及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计划、财政部门提出还款措施意见。原则上在3年内应将已发生的拖欠处置完毕,新欠不再发生。凡是老欠未清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再批准新上其他项目。 
  四、全面清理社会拖欠工程款 
  (一)工程价款结算清楚,甲、乙双方对欠款无争议的 
  1.债务单位有还款条件和相应还款能力的,必须在2003年底前全部还清。可根据不同情况,以不同形式偿还欠款。可用划拨拖欠方的银行存款方式予以偿还,也可用企业经营收入或产品抵扣欠款;拖欠方是股份公司的,经建筑企业同意,拖欠款可作为该建筑企业的股金;拖欠方的工程项目是没有形成生产能力的停、缓建项目的,可用建设单位的机械设备或其他物资抵欠;经建筑企业同意,拖欠方也可拨出相应的房屋和土地抵扣拖欠。 
  2.欠款单位暂时无还款条件和还款能力的,欠款单位必须在2003年10月底前与债权单位签订还款合同,订出还款计划,明确具体还款时间、保证措施和违约责任,还款合同必须进行公证;拖欠方必须支付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滞纳金。 
  3.对于债务单位既不积极归还欠款,又不签订还款合同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冻结该欠款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所有手续。建筑企业应诉诸法律,可采取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公开拍卖,行使优先受偿权等法律手段,尽可能收回自己的工程款。 
  (二)对于有争议的或建设单位故意拖延办理结算的 
  1.施工单位应尽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协调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要采取行政措施,依法督促其尽快审定结算,达到财务意见一致。 
  2.设有仲裁条款的,应尽快提请仲裁。 
  3.行政协调无效时,建筑企业应诉诸法律。 
  (三)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全面推进拖欠工程款的清理 
  1.建立拖欠工程款业主“不良名单”公示制度。对有恶意的拖欠,法院已有判决仍不执行还款的业主,将其列入“不良名单”并公开曝光;在未从“不良名单”中撤除前,有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相关手续。 
  2.选择2一3个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进行重点解剖,重点突破,并公开曝光。 
  五、从源头上抓起,防止出现新的拖欠 
  (一)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要根据“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的资金是否落实要进行严格审查。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综合治理 
  加大对建设项目业主的监察力度。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予以严格审查,对建设资金来源以及使用的合理性予以审核;严肃查处建设业主不按规定报建、招标,明招暗定、私下交易,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带资承包或垫资施工等行为,坚决取缔“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建设项目按规定落实资本金,专户存储开户行,并实行严格监管;采取措施调控建筑市场供求关系,通过资质审查,清除一批资不符实的建筑企业,保持建筑队伍规模和任务规模的相对平衡;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将施工欠款作为考核内容纳入信用档案并与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挂钩。 
  (三)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结算纪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象监督工程质量那样,建立规范的工程造价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在建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双方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约定工程结算审定的期限。 
  (四)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必须包括对工程款的确定、支付、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工程承包合同应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筑企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在开工前建设单位资金尚未落实的工程,建筑企业不得带资承包,不得开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建筑企业应立即停止施工,不得垫资施工。 
  (六)推行工程价款支付担保制度 
  结合我市实际,培育和发展第三方担保机制,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双向担保制度。 
  (七)发挥建筑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在防止不正当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中的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务。 
  (八)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凡因业主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凡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建筑企业的责任。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凡是建筑企业分包工程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企业付款的,由担保人负责支付,但担保人可依法要求建筑企业提供反担保。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 
  六、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好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矛盾,确保清欠工作的顺利实施。新闻单位要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统一认识,积极支持清欠工作。对少数有钱不还、赖账的典型要予以公开曝光;对还款较好的单位要进行正面宣传,从而推动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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