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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电子信箱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09 生效日期: 1992-07-09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一九九二年上半年,北京上海等地陆续试开了电子信箱业务。根据这些单位的试开情况,在总结经验,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拟定了电子信箱业务资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开户费(一次性收取) 
  (一)已是分组网的用户140元。 
  (二)不是分组网的用户240元。 
  二、通信费 
  (一)信箱使用费每月40元。 
  (二)信息传送费(进出信箱匀收费) 
  1.每址按现行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标准(计时计量)计收。 
  2.多址传送的,每增另一址加一址信息传送费。 
  三、存储费 
  (一)存储时间不足30天(含30天)的,免收存储费。 
  (二)存储时间超过30天,每天每千字符收取0.20元。 
  四、至其他网络投送费 
  (一)国内 
  1.利用分组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 
  2.利用用户电报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用户通报费。 
  3.利用传真方式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传真传送费。 
  (二)国际 
  1.利用分组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国际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 
  2.利用用户电报网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国际用户电报通报费。 
  3.利用传真方式直接投送的,加收现行国际传真传送费(暂不开放)。 
  五、其他收费 
  用户开办电子信箱业务所需软盘费、软件复制费、培训费及用户提出的一些特殊要求所需费用,由各局按实向用户收取。 
  六、以上收费,除分组交换数据的通信费、用户电报通报费、传真传送费按现行标准计收并列入相关科目外,其他收费列“电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其收费标准可结合当地情况上下浮动20%。 
  上述收费标准自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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