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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摩托车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05 生效日期: 1995-09-0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5〕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摩托车行业盲目发展十分严重,生产厂家多、布局分散、生产规模不合理的问题十分突出,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此,国家决定从1994年起对摩托车开征消费税,以控制摩托车行业的盲目发展。但是,从1994年和今年上半年的情况看,摩托车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很不理想,有的地区的税务机关态度不坚决,执行不到位;一些企业以种种借口拒不缴纳消费税,或者不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计提消费税;相当数量的企业拖欠应当缴纳的消费税。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摩托车行业消费税的欠税率达50%以上。上述问题的出现,严重地影响了税收秩序和以法治税工作的开展。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实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税制改革目标,促进产业结构的有效调整,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对摩托车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省、地(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和所有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省、地(市)、县级国家税务局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的各项政策在执行中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擅自减税、免税问题或作出与统一税法相抵触的规定,对摩托车企业的欠税是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手续批准,对超过规定期限的欠税是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摩托车生产企业是否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计提消费税,是否如期申报和缴纳消费税,有无拖欠和拒绝缴纳消费税税款的问题。 
 
  (三)检查消费税政策执行的期限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7月31日止。 
 
  三、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采取税务机关自查和到企业进行检查的方法。总局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地区重点抽查、验收。 
 
  四、检查要求 
 
  (一)税务机关自查和到企业进行检查的完成时间为10月15日。 
 
  (二)各地要将本地区开展检查的情况,检查出来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采取的措施于10月底前以书面报告上报总局。 
 
  (三)对企业1994年和1995年1月至7月的欠税,要制订出具体清欠计划和措施,限期于1995年底以前补缴入库,并按本通知所附《摩托车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表》的内容和要求填报总局。 
 
  (四)从1995年8月起,摩托车生产企业不允许再出现新的欠税,对个别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缴纳欠税的企业要按规定的程序、权限报经批准,并报总局备案。对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能缴纳的,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享受5年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的消费税一律不允许拖欠,否则停止执行超税负返还政策。 
 
  特此通知,请布置执行。 
 
  附件: 
  一、摩托车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表(1994年)(略) 
 
  二、摩托车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表(1995年1-7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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