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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20 生效日期: 1995-08-20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公安交警、武警、部队、职业学校及一些企事业单位举办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取得大量收入,但各地对此类培训班在征免营业税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抄送: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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