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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09 生效日期: 1991-11-09
发布部门: 邮电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发布文号: 邮部联[199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教委、国防科工委、航空航天部、机电部、广播电视电影部、能源部、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水利部、解放军总参通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航总局、中央机要局、国家气象局、国家地震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中国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 
  根据国务院阅(1991)19号文件提出的关于“对现有转发器,不分国内卫星和租(买)国际通信卫星上的转发器,要改无偿占用为有偿使用。凡是使用国内卫星转发器资源的用户,都要按规定交纳卫星转发器的信道费”的精神,制定了“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收费标准”,业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收费标准 
 

    第一条   国内民用卫星转发器收费范围为: 
  1、东二甲系列331-4、331-5以及计划将发射的331-7。 
  2、国际卫星组织V(F-7)卫星上由国家计委批准,财政部拨款租(购)的转发器。 
  3、向国际上租用的其它卫星转发器。 

    第二条   收费原则: 
  1、国内东二甲卫星上的转发器参照国际有关资费(150万美元/年)打八折由用户交费,只交人民币。 
  2、国际卫星上由国家出钱租(购)的转发器(本规定第  条第2项)按租(购)转发器的费用由用户按本规定第  条第2项交费,第一条第2项)按租(购)转发器的费用由用户按本规定第  条第2项交费,只交人民币。 
  3、由用户出外汇,邮电部归口向国际上租、购的其它转发器,按邮电部与该卫星拥有者达成协议中的费用,由用户拨交外汇给邮电部,由邮电部归口对外。 

    第三条   上述只收人民币的收费标准均按美元折算,将随汇率的变化而调整。 

    第四条   由邮电部负责收取上述费用,所收之费用偿还发射331-7的贷款,还清后,余款将做为发展我国通信卫星的专项费用上缴财政部。有关空间段的测控费、监测费由财政部商邮电部和国防科工委另行核定。同时每年年终应将收费的收入、还贷、支出等情况上报财政部。 

    第五条   331-4、331-5及331-7的有关费用应依照本标准第七条规定交纳。欠交一个季度者将视情况,关闭该转发器至交费为止。 

    第六条   凡用户使用不足一个转发器者按占用频宽(或功率)按比例分摊。 

    第七条   国内民用卫星通信转发器收费标准。 
  一、整个转发器每年收费: 
  1、东二甲系列卫星转发器 
  每转发器为150万美元/年打八折,合120万美元。向用户收取人民币。 
  2、V(F-7)国际卫星转发器 
  由国家计委批准、财政部拨款向国际卫星组织租购的V(F-7)上的第21、22和24号转发器,根据国际卫星组织现行资费,向用户收取人民币。 
  3、用户出外汇,邮电部归口向国际上租、购的其它转发器租、购费用,以与该卫星拥有者达成的协议中的费用(外汇)为准。 
  二、交费时间 
  1、凡用人民币交转发器费用的:每季第一个月内交付该季度费用。 
  2、向国际上租、购的其它转发器的租、购费用,由用户按年或季在租、购起始之前将外汇拨交邮电部。 

    第八条   邮电部指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按本规定具体管理国内卫星空间段,细则另定。 

    第九条   东二甲系列卫星转发器和V(F-7)国际卫星转发器收费时间统一由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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