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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集中治理向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7 生效日期: 2000-04-27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物价局、政府纠风办《关于集中治理向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4月27日 
 
 
关于集中治理向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 
  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和《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发布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但是向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相当严重,成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是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们正面临着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切实治理向个体私营企业的“三乱”,对于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加强各级政府廉政建设,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为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使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规范化。为此,现就我省集中治理整顿向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通知》,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纠正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三乱”中的突出问题,努力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的负担,为西部大开发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确保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具体内容 
  (一)清理收费项目。各级政府和财政、物价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现行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各种罚款、集资进行全面清理,并认真填写《各级各部门涉及个体私营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项目登记表》,按要求上报。要对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凡未按规定设立的项目,应立即停止收费。各地、各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填写上报收费项目,一经发现按乱收费严肃查处。实施罚款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省政府审定的集资项目要立即停止。禁止各种摊派。 
  (二)规范收费行为。各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需持同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亮证收费。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坚持个体私营企业交费明白卡制度,认真填写《陕西省个体私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个体私营企业索要赞助和无偿占有个体私营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强制个体私营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个体私营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个体私营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个体私营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报刊出版、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个体私营企业技广告、强令订购报刊、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到个体私营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收费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办法,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禁止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办法。严禁将罚款收入同执罚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挂钩,更不得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 
  (四)统一收费票据。各收费单位向个体私营企业实施收费和罚款时,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票据填写要规范。对使用自制票据或收款收据进行收费的行为,将按乱收费查处。同时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缴。 
  三、治理整顿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在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省治理整顿个体私营企业“三乱”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省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抽调人员组成,集中办公。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专人具体抓,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治理整顿工作,定期向省治理整顿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治理整顿组织机构,统一思想,统筹安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治理整顿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治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每半月向省治理整顿办公室上报治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省上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本意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查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二查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三查有无在国家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罚款项目;四查有无乱摊派、乱集资现象;五查国家为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采取的各项优惠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六查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是否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查面要达到百分之百。对查出来的问题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向同级治理整顿办公室上报书面报告;各地市治理整顿办公室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向省治理整顿办公室上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三)抓住重点,将治理整顿工作引向深入。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省治理整顿办公室将抽调人员并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记者参加,对工商、税务、公安、文化、计生、技术监督、卫生、城建、市容环卫、劳动等重点行业和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将对各地市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各级治理整顿办公室也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本级重点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向上一级治理整顿办公室报告。 
  (四)严肃查处存在问题,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各级治理整顿工作办公室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电话号码,及时受理举报,查处“三乱”问题。对于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和本意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并根据党风廉政责任制要求,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五)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全省各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突出宣传这次治理整顿“三乱”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违反本意见精神,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六)从严审批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清理整顿结束后,要严格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七)对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动态管理。清理整顿结束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对现行的收费项目进行审查修订,并向全社会公布新的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提高个体私营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治理整顿步骤及时间安排 
  各地、各部门在前一阶段全面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5月份,由地市、县(区)两级治理整顿办公室分别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各地市要将检查结果报省治理整顿办公室。6月份,由省治理整顿办公室对重点部门和各地市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对仍存在“三乱”问题、没有达到治理整顿目标的地市,将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7月份,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各地市、各部门上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重新审定,并向社会公布。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省治理整顿办公室要对全省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陕西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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