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定[2003]141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第11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在新的“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消耗定额”尚未出台之前,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凡属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一律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严格按该规范的要求进行招投标;
二、消耗量定额可参照安徽省现行计价依据中的定额含量执行,土建工程的消耗量定额,参照《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1998);
三、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