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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2003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发布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建管[2003]135号
各市建委,黄山市建设局,合肥市建管局,淮南市公用局,有关市城管局(市容局):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掌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状况,根据我厅印发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建管[2001]243号)规定,现将2003年度全省工程质量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1、在施工的合同价款50万元以上的房屋工程、3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含幕墙工程)、2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2、2002年5月1日以后竣工的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3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3、所有在建的国债重点项目; 
  4、2002年底以前竣工的幕墙工程; 
  5、2002年10月份以来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有质量问题的工程。 
  6、2002年以来有关建管档案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在施工程依法建设情况,施工单位执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含编制企业工艺标准)情况,监理单位执行监理规范(质量监控方面)履行监理职责情况。重点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查装饰材料有害物质控制情况,查违反强制性条文和偷工减料行为,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2、竣工工程验收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有无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缺陷,回访保修情况和装饰装修守法情况。 
  3、幕墙工程是否有安全隐患和专项治理制度落实情况。 
  4、“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年”活动情况,“十个专项治理”的贯彻落实与执行情况,室内环境检测制度、结构安全检测及相关功能性测试制度贯彻情况。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监理人员佩戴胸卡制度和竣工工程标识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有关管理部门执行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质量投诉受理制度和查处违法违规工作情况。 
  三、检查的依据和方法 
  (一)检查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2、现行施工、监理、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条文。 
  3、部、厅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检查方法: 
  1、对在建工程:采取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检查在施部位和已完工程质量,并辅以必要的仪器进行随机检测。检查施工现场执行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监理规范情况。 
  2、对竣工工程:察看工程现场,听取用户意见,查阅回访保修资料和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必要时,核查有关技术资料。 
  3、对有关建管档案:查阅有关工作办理情况汇总表,并随机调阅档案进行检查。 
  四、检查时间安排 
  8月份,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完成本行政区内的检查工作。 
  9月份开始,省厅组织抽查,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五、检查要求 
  1、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的领导,在搞好“防非”工作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2、各建设单位要以工程项目为纽带,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抽查数量应不少于检查范围工程(不含竣工的幕墙工程)总量的20%(控制在100项以下,检查范围内各方面工程都要检查);2002年底以前竣工的幕墙工程要全查。 
  3、加强对开发区、大型企业、城郊结合部、国债项目和移民建镇工程的检查;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下调本通知的检查规模,加强对城镇联建工程、农村中小学工程和公共建筑的检查。 
  4、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不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要依法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各市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认真的总结,并于8月底前将检查总结报告我厅,同时报送表9一表13。 
  特此通知。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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