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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列入关闭企业名单的小水泥厂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5 生效日期: 2000-01-15
发布部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建材行管字[200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以国经贸建材[1999]715号文公布了取缔、关闭、淘汰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企业(生产线)的名单。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  条的规定,各省(市、区)建材产品许可证办公室和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会同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1、依法收回列入关闭名单的小水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2、不予受理列入淘汰范围的小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3、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工作期间,停止向小水泥生产企业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明; 
 
  4、自2000年1月1日起,凡属关闭淘汰范围的小水泥企业,一律不予换发新证。 
 
  5、加强对无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生产线)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综合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发挥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小水厂的工作。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0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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