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式、副省级城市旅游局:
根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03年5月9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和财政部分别下发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现予转发。
这两项重要通知,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旅游及其他遭受“非典”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的关心和支持,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采取的重要措施。旅游行业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这两个重要通知的落实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主动与当地计划、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联系,提出落实两项重要通知的具体措施,真正把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在旅游行业遭受“非典”重创的情况下,各级旅游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旅游企业的生存和旅游业发展。要结合当地旅游业实际,更加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尽最大努力帮助旅游企业和旅游经营单位渡过难关。在工作中要及时跟踪企业情况,迅速反映行业状况,积极研究应对措施。
三、各级旅游部门要把这两项重要通知迅速向旅游企业和旅游经营单位进行全面传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要将这两项重要通知的落实情况尽快向国家旅游局汇报。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 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减免国家管理的下列收费项目: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二)对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三)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六)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在上述收费中,属于中央收入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等,实行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入的,其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
二、各地区特别是“非典”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包括北京、天津、吉林、山西、内蒙古、广东、河北、河南、广西、四川、陕西等地区,对上述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除了减免国家规定的上述收费项目外,还应当减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取消省级以下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收费减免政策要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系会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上述收费减免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六、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收费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取消或者减免收费项目、预计取消或者减免收费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减免部分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二○○三年五月九日
附件2:
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决定对上述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简称'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免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含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客运附加费、各种价格调节基金、帮困资金(含帮困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上述基金中,属于中央的收入,包括中央收取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等实行全部免收;属于地方的收入,其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基金收入,不再退还。
二、上述因减免基金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以外,今年内财政部不再出台新的基金项目,也不提高现有基金征收标准。
四、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基金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项目、预计减免基金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对减免部分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财政部
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