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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净月潭实施以退耕还林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7 生效日期: 2003-04-07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部门: 
  长春净月潭是具有独特生态价值和审美价值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对于维系长春市的生态体系和改善空气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长春市乃至吉林省十分珍贵的自然资源。几年来,经过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和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先后被批准为吉林省生态旅游示范区和国家生态示范区。但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风景区内人口过多、林地面积减少、地表植被破坏、林木品种单一、森林面临早衰、水体污染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治理。同时,由于林区生产、生活用火的增加,潜在火险隐患越来越大。为解决上述问题,切实加强净月潭风景名胜区的生态保护.,改善环境质量,提高景区内人口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家退耕还林的有关要求和吉林省生态建设规划,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起至2010年,用8年时间在净月潭实施以退耕还林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退耕还林工程)。 
  一、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原则。退耕还林工程以加强生态建设为根本出发点,改善林分结构,增加林地面积,保护地表植被,防治水体污染,消除火险隐患,全面提高净月潭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二)退耕还林与造景相结合原则。在退耕还林同时,兼顾改善林区景观及游憩需要,营造针阔混交林和风景林,创建一批新的生态景区。 
  (三)保护迁出农民切身利益原则。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应切实保护风景区内迁出农民的利益,使农民变市民,保证其总体收入和生活质量持续稳步提高,尽快达到小康生活水准。同时,严格把握政策,耐心做好迁移农民的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四)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分步实施原则。退耕还林工程统一编制规划,统一确定政策,分阶段严格按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由核心景区分期向外围扩展,边退耕,边移民,边还林。在规定期限内,做到应迁尽迁,应退皆退。 
  二、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退耕还林区域范围,包括净月潭风景名胜区96.38平方公里范围内以及景区外东升、丰产两个村的部分屯落,共迁移8个村的58个屯,迁出人口1.6万人,其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1.23万人,迁移企业事业单位51家,总规划退耕还林面积35平方公里。 
  (二)退耕还林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利用2003年至2010年8年左右时间,分步骤地将上述范围内的所有村屯和大部分企事业单位迁出,所有耕地退出,原占地全部还林,使森林覆盖率由现在的37.4%提高到55%,把净月潭风景名胜区建设成更加完整、更具观光价值的人工森林生态系统,使其成为长春市日益增大的“绿核”。具体目标是: 
  1.景区内达到无耕地、无民宅、无工矿企业和校舍,退出的35平方公里土地全部还林。 
  2.景区内废弃矿场整平复垦植树,实现景区内无裸露矿址。 
  3.大力营造观赏性阔叶林、景观林,变纯林为混交林,变单层林为复层林,调整林分结构,将针、阔叶林比例逐步调整到1:1,提高森林植被群落环境质量,为野生动物创造一个良好的栖息繁衍环境,增加森林的观赏性。 
  4。解决林木品种单一、林分不合理、森林长势弱等问题,改造林分49平方公里。 
  5.通过对汇水区和水体的综合治理,使净月潭水库水质达到国家地面水三类标准。 
  6.妥善安置迁移农民,增加农民收入,保证迁移后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收入持续稳步增长,尽快达到全面小康生活水平。 
  三、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3年初至年末)。主要任务是:争取各级的政策支持到位,完成规划设计和论证,试点所需资金基本到位,按设计做好苗木准备;做好群众宣传发动工作,准备好第一批迁移农民用房。 
  (二)试点阶段(2004年初至年末)。为试点阶段。主要任务是:选择净月潭水库上游靠近水库的—个村进行退耕还林试点,积累经验;建设好农民新区住宅,创造部分就业岗位。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5年至2010年末)。 
  主要任务是:完成所有退耕还林和移民安置工作任务。其中到2007年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总工程量的三分之二。 
  四、切实做好迁移农民的各项配套工作 
  (一)统一建设农民新区。对景区迁出的农民,除自愿择地迁居者外,统一建设农民新区进行集中安置。新区建设要有利于加速长春南部新城的发展,有利于带动城市周边乡村的城市化进程,有利于增加净月开发区的发展后劲,有利于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和改善生活条件。新区建成后,按城市社区管理格局,设立新区居民委员会,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二)多渠道安置农民外迁就业。净月开发区要积极为外迁农民创造条件,扶持和引导农民多渠道就业。对具有养殖业技术,欲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可在景区外的农业用地中规划建设规模养殖区,为其提供就业场所;对文化程度较高,年龄较低的农民,可在居民新区围绕社区服务项目选择就业,也可以通过劳动人事部门,向旅游服务行业和区内二、三产业企业单位推荐安置;对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大的农民,鼓励其组成联合体,承包、租赁林地,规模经营;对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民,符合“低保”规定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之内;对户籍迁出景区自找门路、投亲靠友的农民,由净月开发区补贴适当的择业费,鼓励其自行择业。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由净月开发区从拆迁补偿金中支付一部分,为农民办理养老保险,解除其后顾之忧。 
  (三)规范安置外迁企业。从景区迁出的工业企业,由净月开发区视其性质和规模,在小合台工业小区或净月分团工业用地中集中安置,不允许企业在风景区、林区范围内另行选址生产经营。从景区迁出的商业企业,应迁至统一规划的商业区或网点继续经营。凡景区迁出的工商企业按规划建设的,应在选址上优先考虑,在收费上给予适当优惠。退耕还林涉及集体资产的,其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不变。 
  (四)移地建设小学校。参照(长春市普通教育办学标准),在农民新区新建1所规模为24个班,容纳1000名学生的小学校。教师由净月开发区在区内调配。 
  (五)市场化运作造林。在核心景区外的部分区域,鼓励外迁农民本着“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有计划地发展经济林及林下经济经济林比例不高于20%。退出耕地的土地可划出10%作为苗圃,部分农民变为林业工人后,承包、租赁经营苗木业。 
  (六)加强规划控制。净月开发区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区域的迁人人口、新建住宅、新办企业的控制,土地、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管理,禁止任何人在工程实施区域内私搭乱建。对于违法违章建筑,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多渠道筹集退耕还林工程资金 
  (一)净月开发区每年在财政预算中按退耕还林工程需要,列支一部分资金,作为退耕还林的重要资金保障。 
  (二)将净月开发区享受的市级财政收入返还政策延长至2015年。 
  (三)由市教育局负责建设农民新区小学校,建校用地由净月开发区提供。 
  (四)外迁农民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农转非指标从2004年起按工程进度逐年下达,直至工程结束。办理移民农转非手续时,免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各方面支持退耕还林工程 
  (一)成立长春市净月潭风景名胜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由净月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主任的办公室,负责退耕还林工程的组织实施。 
  (二)市直各部门对净月潭退耕还林工程要主动支持,特事特办,提供快捷服务,并在争取上级政策、筹集资金等方面积极协助支持。 
  (三)各县(市)、区在需要易地安置农民时,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四)积极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净月潭退耕还林工程,组织社会力量到净月潭植树造林。 
  (五)净月开发区管委会是退耕还林工程的责任主体,开发区上下对退耕还林工程要给予高度重视,作为未来8年的首要任务和生命线工程,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妥善做好移民工作,保持社会稳定,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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