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建管函[2003]124号
广州市建委:
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向广州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1]365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落实下放广州市管理权事宜的答复》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原由省建设厅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二级项目经理的培训、考核和资质核准管理等事项下放你委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3月1日起,广州市管辖建筑施工企业二级项目经理的管理工作由你委负责,并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负核准管理责任。
二、项目经理的资格核准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并在核准后一周内报省建设厅备案,同时必须与广东建设信息网联网,通过“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系统”接受社会监督检索。凡不按规定报备案的、不与广东建设信息网联网的,省建设厅不予认可。
三、二级项目经理证书按全省统一编号规则,采用十位数:第一、二位数“51”为广东省代号,第三、四位数“01”为广州市代号,第五位数为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代号,第六位数为县代号,第七至十位数为流水号。自2003年3月1日起,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证书起始编号:广州市区 5101211489,花都 5101220129,从化 5101230080,增城5101240024,番禺 5101250239。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