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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植物园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5 生效日期: 1997-09-26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今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开放济南市植物园。为了加强对植物园的保护和管理,创造人民群众游玩休闲的优美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作如下通告: 
  一、植物园内的公开绿地和公共设施(除观赏温室、盆景园、水上世界外)实行全天免费开放。 
  二、游人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植物园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护树木植被和园林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植物园用地,不得在植物园内修建与园林绿化无关的建(构)筑物。严禁在植物园内设置商业性广告牌,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广告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严禁砍伐树木、攀折花木、采摘花果和种籽;严禁踩踏观赏性草坪;严禁进入圈围的观赏花木区。 
  五、严禁倾倒垃圾、乱扔污物、随地吐痰和便溺;严禁焚烧树叶和垃圾。 
  六、严禁在园林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划,损毁园林设施和树木;严禁在园内垂钓或猎捕鸟禽。 
  七、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进行色情和传播封建迷信活动。 
  八、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植物园内举行游艺活动和各类集会活动。 
  九、各种车辆不得进入植物园。进入植物园的工作车辆,须出示准入证。 
  十、植物园内的一切服务性设施由植物园管理处统一建设和管理,凡进入园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对保护植物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园林、环境卫生、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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