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经贸发[2003]19号
为规范我市能源基金的收支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电力、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等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报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五日
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能源基金(以下简称市能源基金)的收支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电力、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等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能源基金实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能源基金应当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市能源基金包括:广东省电力建设费返还款、电源建设费返还款、市能源基金财政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深圳市能源办(以下简称市能源办)应当按有关规定在银行设立相应的支出专户,用于市能源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能源办根据国家电力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归集的能源基金应直接缴入市能源基金财政专户。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市能源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包括涉及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等方面的项目贴息或补贴;
(二)电力规划、电力方面的专项课题研究;
(三)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包括涉及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专项课题研究、规划、宣传、审核及成果奖励(奖励具体方案须经市主管领导批准)等经费支出。
第八条 市能源办应当编制市能源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内容包括:
(一)预期收入总额;
(二)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三)支出总额、构成;
(四)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五)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计划;
(六)专项支出计划;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计划。
收支计划应当编制说明。
第九条 市能源办申请使用市能源基金,应向市财政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经分管副市长批准的市能源基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用款申请书;
(三)其他有关材料。
计划外支出市能源基金时,由市能源办向市财政局提交正式申请函,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能源办填报的《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用款申请表》的内容,按本办法第 九条的规定核准拨款,款项直接拨入市能源办能源基金支出专户(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市能源办应当严格依照基金的使用范围使用资金,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能源办应每半年一次向市财政局报送市能源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1999年印发的《深圳市能源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深财综〔1999〕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用款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