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5 生效日期: 2003-03-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深经贸发[2003]19号
 
 
  为规范我市能源基金的收支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电力、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等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报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五日 
 
 
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能源基金(以下简称市能源基金)的收支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电力、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等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能源基金实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能源基金应当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市能源基金包括:广东省电力建设费返还款、电源建设费返还款、市能源基金财政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深圳市能源办(以下简称市能源办)应当按有关规定在银行设立相应的支出专户,用于市能源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能源办根据国家电力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归集的能源基金应直接缴入市能源基金财政专户。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市能源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包括涉及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等方面的项目贴息或补贴; 
  (二)电力规划、电力方面的专项课题研究; 
  (三)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包括涉及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专项课题研究、规划、宣传、审核及成果奖励(奖励具体方案须经市主管领导批准)等经费支出。 

    第八条   市能源办应当编制市能源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内容包括: 
  (一)预期收入总额; 
  (二)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三)支出总额、构成; 
  (四)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五)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计划; 
  (六)专项支出计划;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计划。 
  收支计划应当编制说明。 

    第九条   市能源办申请使用市能源基金,应向市财政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经分管副市长批准的市能源基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用款申请书; 
  (三)其他有关材料。 
  计划外支出市能源基金时,由市能源办向市财政局提交正式申请函,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能源办填报的《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用款申请表》的内容,按本办法第 条的规定核准拨款,款项直接拨入市能源办能源基金支出专户(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市能源办应当严格依照基金的使用范围使用资金,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能源办应每半年一次向市财政局报送市能源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1999年印发的《深圳市能源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深财综〔1999〕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用款申请书》(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