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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1 生效日期: 2003-02-1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随着我省渔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加之水产品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渔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为增强我省水产品应对世贸组织规则的能力,打破国际贸易壁垒,扩大水产品出口创汇,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现对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 明确分工 
  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提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转变观念,把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渔业生产和保障市场有效供给的大事来抓,要分清职责,协调一致,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工作,用5年时间基本解决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各级政府特别是沿海地区、渔业重点产区,要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当前渔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下大力气,真正实现渔业生产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各地要以渔业部门为主,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抓住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共同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畜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渔业生产投入品中饲料、饲料添加剂、消毒剂、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特别要加强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各级渔业部门负责渔业环境水质、水产品生产过程(捕捞、养殖、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级渔业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渔业标准的制定、审批发布及宣传培训。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口水产品加工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负责水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 
  各级计委、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投入力度,扶持水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水产品及投入品质量检验体系建设,渔业水质监测体系建设,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建设。沿海地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投入应予以重点倾斜。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保障广大消费者食用水产品安全和提高水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实施无公害水产品(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行动计划为载体,加快建立渔业标准体系,加快产地环境监测与认定,强化水产品质量检验与认证,实行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推进渔业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现渔业增效、渔民增收。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无公害水产品行动计划。2003年至2010年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主要目标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3年至2005年),在我省全面启动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全省无公害水产品生产面积达到400万亩。到2 005年,建立对虾、鲍鱼等20个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无公害水产品产量占水产品总量的60%。对虾、鲍鱼等主导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实施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标准率达到100%。绿色水产品由2002年的17个增加到60个。重点解决水产品药物残留和贝类产品污染问题,在沈阳、大连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第二阶段(2006年至2007年),全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面积达到570万亩。无公害水产品产量占水产品总量的80%。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实施HACCP标准率达到80%。绿色水产品达到80个,水产品有机食品达到10个。 
  第三阶段(2008年至2010年),全省普遍实现无公害水产品标准生产,无公害水产品养殖面积达到700万亩。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实施HACCP标准率达到100%,绿色水产品达到100个,水产品有机食品达到20个。 
  三、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 
  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起草《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水产品质量安全必须从源头抓起,实行生产全过程控制。《办法》制定要体现权责统一、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实现对渔业生产投入品及渔业捕捞、养殖、加工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依法管理,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完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专家组,专家组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厅,专家组由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收集整理国际上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编制我省水产品地方标准;对现有无公害国家标准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标准培训。 
  (三)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建设 
  加快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及水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积极筹建省水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同时在6个沿海市建立市级水产品质量检验站,在重点渔业县和大型水产品市场建立水产品质量快速检验所,用3至5年时间形成拥有1个中心、6个站、30个快速检测所的,覆盖全省的水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在机场、港口等地设立渔业苗种监督管理站,对外省进入我省的水产苗种进行监督管理。 
  加快渔业环境、水质监测体系建设,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水平,为现有两个渔业水质监测站配备必要的仪器使其达到计量认证。依据生产的需要,每年对我省主要养殖海域、滩涂、河流、淡水池塘进行3至4次的定期环境、水质监测,及时预报。发挥各市、县水产科技所(站)作用,逐步建立各地区渔业水质监测站,通过有效的信息网络及时指导渔民安全生产。 
  (四)积极推行水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以水产品加工厂为重点,进行HACCP、GMP(良好操作规范)、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ISO 14000系列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认证,同时开展水产养殖企业认证试点工作,逐步向全省推广。 
  (五)建立渔业用药监察员队伍 
  建立渔业用药监察员队伍,按《渔药监察员申报条件》推荐100名人员,由畜牧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者授予渔药监察员资格,对渔业用药的经营,水产捕捞、养殖、加工企业生产过程中渔药的使用进行监察,杜绝禁用药物进入渔业生产企业,从源头控制药物残留。 
  (六)全面实施无公害水产品行动计划 
  建立无公害水产品示范基地,用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2 0个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大连10个、丹东2个、营口2个、锦州2个、葫芦岛1个、盘锦1个、沈阳1个、辽阳1个)严格按无公害标准进行生产。养殖、捕捞企业必须建立生产日志制度,对生产环境、水质、饲料、药物采购、药物使用进行记录,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从生产源头进行质量控制。建立水产品加工企业的原料产地登记注册制度、来料检验记录制度,对不按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的原料坚决禁止进入加工厂,继续坚持出口水产品加工厂的卫生注册制度,实现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在省水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尚未正式开展工作之前,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委托国家水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使用我省自产原料加工出口的水产品进行抽检,每年1至2次,及时掌握出口产品质量及养殖、捕捞产品质量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生产。 
 
 
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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