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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9 生效日期: 2003-02-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市规发[2003]219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我们对2002年7月28日发布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九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的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北京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建设单位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报建设项目,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凡经批准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项目,应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一)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以上)。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建设规模低于第(一)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四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第五条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第六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招标人进行招标工作,主要包括: 
  (一)依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并进行保密编号。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或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选取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招标人在确定中标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简要报告,领取经备案的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报建设方案时,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同时提交经备案后的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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