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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加油站行业“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1 生效日期: 2002-10-11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2002]6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加油站行业“十五”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青海省加油站行业“十五”发展规划 
 
  为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流通秩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适应我省“十五”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和《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的要求,按照“严格管理、合理布局、有序发展、规范经营”的原则,结合我省加油站行业现状和经济发展的实际,特制定《青海省加油站行业“十五”发展规划》。 
  一、“九五”期间全省加油站基本状况 
  (一)“九五”期间全省成品油消费及经营企业设置情况 
  “九五”期间,全省成品油平均年消费量为45万吨,其中,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年均销量30万吨,年均增幅22.30%,2001年,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成品油销量达到35万吨。目前,全省共有成品油批发企业10个,总库容14.8万立方米,其中:中石油系统在用油库库容12.8万立方米,社会重组批发企业在用油库库容2.05万立方米。到2002年6月底,全省共有526座加油站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中中油系统所属加油站167座,占全省加油站总数的31.8%。 
  (二)“九五”期间全省公路里程、汽车平均日交通量状况 
  “九五”末,全省公路总里程为18679公里,其中:国道5条计4405公里,省道23条计4830公里,县道244条计6956公里,乡道1475公里,专用公路1013公里。“十五”期间,预计全省国道将新增268公里,高速公路将新增219公里。 
  2001年,109国道海石湾至西宁段汽车年平均日交通量6788辆,西宁至湟源段汽车年平均日交通量5249辆,湟源至倒淌河段汽车年平均日交通量1974辆,青康线(G214)汽车年平均日交通量1317辆,青新线(G315)汽车年平均日交通量257辆,阿赛线(S203)汽车年平均日交通量604辆,平安一大力加山线(S202)汽车年平均日交通量984辆,西宁一久治线(S101)汽车年平均日交通量607辆,二指哈拉山一尕海线(S204)汽车年平均日交通量280辆,花大线(S205)汽车年平均日交通量101辆,岗子口一青石嘴(S302)汽车年平均日交通量382辆,俄博一祁连(S304)汽车年平均日交通量219辆。 
  二、“十五”规划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重点建设与方便群众同步,坚持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的原则,将控制总量与有序发展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布局合理、竞争有序、方便快捷的加油站网络体系。 
  (二)总体目标:根据“十五”期间初步建成全省公路交通“两横三纵”、三条路(即G109线、G227线、G315线、G214线、G215线和省道平安至大力加山段、西宁至久治段、阿岱至赛尔龙段)为主骨架的国、省干线公路网,以及高速公路和各城镇道路建设发展的需要,关、停、拆一批规划布局不合理、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加油站。同时,通过改建、迁建等措施,依照公路网规划和城乡规划,合理调整加油站的布局,对新建、扩建加油站要加强研究和论证,保证加油站建设规模和布局合理。积极实行集中配送或加盟连锁经营,大力推进成品油流通方式创新,降低流通费用,促进全省加油站网点建设健康发展,满足全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三、“十五”期间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的原则及建设目标 
  (一)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加油站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在布局合理,间距适当,设置与安全兼顾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 
  至高速公路沿线配合服务区建设,每百公里不超过3座; 
  至国道、省道沿线单侧每百公里不超过8座; 
  至县乡道路每百公里不超过5座; 
  至市区加油站服务半径为0.9一1.2公里。 
  (二)总量控制的原则。“十五”末,全省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25000公里,按照每百公里设置8座加油站测算,新建加油站控制总数为185座,其中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219公里,新建加油站控制数为7座;一级公路达到142公里,新建加油站控制数为7座。新建的国道、省道将根据其里程、车辆流量和沿线城乡建设情况,按照我省加油站布局的基本原则确定加油站具体布点。城镇规划区内的加油站总量按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加油站数量控制。 
  (三)规模控制的原则。城镇规划区内加油站以建设二级和三级站为主,严格控制建设一级站;高速公路配合服务区建设确定加油站规模;国道、省道以建设二级站为主,对城镇规划区外沿、车流量较大的公路可设置一级加油站;县乡道路以建设三级站为主。城市规划区内加油站用地面积执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一95)的有关规定;城区外加油站用地应符合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路法》的有关规定。 
  省内各州(地)、市道路加油站布局要统一纳入各州(地)、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四、实施发展规划的主要措施 
  (一)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今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以及加油站与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天然气加气站合建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各地经贸委、城建、交通部门统一规划,省经贸委审批,各地不得越权擅自审批。 
  (二)各州(地)、市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发展规划和本规划,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或修改本辖区的加油站行业布局及发展规划,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72号、国办发[2002]18号、青政办[2001]227号、青政办[2002]44号文件要求及各部门的职能,本着“政府负责,综合部门指导协调,各方密切配合”的方针,对全省加油站、加油加气站进行建设和管理,从而积极推进本规划的实施。 
  (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符合规划及建站条件的加油站,在征地及办证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对不符合规划、擅自越权审批、违规建设的加油站均不得办理各种证照,并限期拆除。对本规划发布前已建成但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加油站要限期搬迁或关闭。 
  (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既是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有序建设加油站的客观依据,也是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和违规加油站的重要标准。本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落实,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地应按照青政办[2002]44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经贸委要严格审批程序,严把成品油市场准入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加油站前置审批手续,规范办照程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加油站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加油站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对加油站建设规范、建筑安全和选址布点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依法实施工程监理,坚决清理违章建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加油站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按照当地加油站设置规划提供土地,从严核定用地面积,控制新建加油站占用耕地,特别是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依法批准的加油站用地,按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加油机的防爆性能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检查,打击成品油经营中的质量、计量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和税控装置的监控,加大打击加油站偷逃税行为的力度;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价格的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的所属企业要根据本行业的发展要求,在配合各州(地)、市实施本规划的同时,带头执行国家有关成品油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按照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通过收购、控股和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现有社会加油站设施,积极推行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统一服务,发展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经营,扩大零售网络,开展有序竞争,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良性发展。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执行《车用无铅汽油》(GB1793O一1999)国家标准,推广应用汽油清净剂。 
  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所属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社会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结合全省成品油市场的实际供求状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成品油市场零售价格,并在媒体上公告。全省所有成品油零售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公告的零售价格,以进一步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 
  为了保证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妥善解决和处理本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我省加油站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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